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广安枣园集团旗下尚古西溪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4千元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区市监处字〔2021〕190 号
当事人:广安尚古西溪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食用代码(注册号):91511600MA63MTERX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忠
住所:**********************
委 托 代 理 人 : 陈 红 瑜 , 女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联系电话:***********,住址:*******
2019 年 11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安区建安南路老车站由当事人设置的中梁·西溪首府城市展厅进行监督检查,对 10 月份全市房地产行业集中整治工作开展复查,现场提取了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发现其中有以下内容:第 11 页第十三条、第十二页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页第十九条、第二十二页第三十条第(三)款 2 项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广告经营、发布权归出卖人所有;”。经我局市场秩序监管股初步审查,以上内容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0 年 4 月 23 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红瑜到我局万盛市场监管所接受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并提供了带补充协议文本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 份共 47 页。我局分别于 2020年 11 月 25 日和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发协助调查函到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当事人网签备案合同情况。
现查明:广安尚古西溪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由广安发展建设集团下属的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51%,广安枣园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广安枣园建设有限公司出资 49%合资成立的,原法定代表人为包中山,2019年 12 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袁忠。公司现在只有一个项目,名称叫做“中梁·西溪首府”。项目位置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玉兔路 533号。共 4 个地块,现正在建设销售的是 53 号地块,规划建设商品住房共 864 套(其中洋房 164 套,高层 700 套),地下车位约 1277 个,规划临街有一些商铺尚未开始销售。2018 年 6月当事人协议引进中梁集团下属四川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建设并负责代理销售。该项目城市展厅(位于建安南路原老车站)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开始展示。2019 年 8 月 8日现场开始施工。2019 年 9 月 13 日楼盘取得第一批商品房预售许可,2019 年 11 月 9 日在项目建设处新设营销中心,现在销售签约主要在营销中心。截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已网签320 余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红瑜提供了一份 47 页的空白预售合同,系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该文本产生的流程为:当事人在其销售代理单位四川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预售合同范本基础上完善或添加了部分条款补充内容(主合同中带下划线文字),并拟定了补充协议,形成与购房人签约使用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主合同共 25 页,其后有房屋平面图等 13 个附件,附件十三是当事人拟定的补充协议 15 页(页码 33-47)。然后将该合同交由四川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供签约时使用。在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后,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红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口头应承,却并不到场配合相关调查工作。我局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和2020 年 12 月 22 日发协助调查函到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当事人网签备案合同情况。截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当事人
已备案 509 户。我局执法人员在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回复的购房户中按一定顺序抽出 20 户,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该 20 户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红瑜提供的合同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为以上涉及主合同的五处涉嫌违法格式条款均为一致(注:当事人的补充协议均未上传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当事人系采用格式条款与购房人订立合同。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有以下格式条款违法:
1、P9 第十条(二)款第 1 项 “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1、上述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是指:协议签署后,开发项目因行政决定取消、出卖人主体资格丧失、不可抗力等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该条款列举的开发项目因行政决定取消、出卖人主体资格丧失,必然与出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出卖人应当保证开发项目和自身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该条款是对“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作任意扩大解释,扩大了经营者的免责范围,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
2、P14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未达到交付 使 用 条 件 的 违 约 责 任 “( 二 ) 该 商 品 房 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第 1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负责整改完善,但不承担其他责任;第 2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负责整改完善,但不承担其他责任;第 3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负责整改完善,但不承担其他责任;第 4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负责整改完善,但不承担其他责任;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负责整改完善,但不承担其他责任;”按照该条款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可以无限期整修或更换直到规划验收标准,且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赔偿,更无权解除合同。该条款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因经营者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3、P40 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1、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相关附件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未列入本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买受人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和销售代理单位(包括销售代理单位雇佣的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在未经出卖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对出卖人无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本合同内容。买受人确认:对于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订立以及对于该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受人已充分知悉,并已全部列入合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在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宣传或口头宣传真实有效。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
4、P36 补充协议第六条 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第 1 项中有“无须政府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以及虽须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本条第 2 款除外),但未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即视为未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出卖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告知买受人,但无须征得买受人同意。”规划、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的重大变动,出卖人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通知买受人,该条款虽罗列了一些貌似合理的理由,但并未穷尽可能影响该商品房居住体验的因素(如
容积率,既不在该条第 2 款规定,也不改变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免除了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5、P35 补充协议第四条 关于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 5 款第(2)项“该商品房存在与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更换,但买受人不得因此拒绝收楼。出卖人应负责更换,承担更换费用,出卖人无需因此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第(3)项“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外的其他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但买受人不得因此拒绝收楼。出卖人应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出卖人无需因此承担逾期交楼责任。”按照该条款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若达不到约定标准,出卖人可以无限期整修或更换直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赔偿,更无权解除合同。该条款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
定。
6、P40 补充协议第十四条 关于合同解除在第 1 款中仅单方面规定了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由买受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给出卖人。在第 4 款中规定“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已投入的装修费用以及其他一切损失无需做任何补偿。”。在第 7 款中规定“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如该房屋已交付(含视为交付),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计费期间为该房屋交付(含视为交付)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交还该房屋之日,按 80 元每日计算房屋使用费。”合同解除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应当平等约定,合同解除时出卖人是否赔偿装修费用,买受人是否赔付房屋折旧费(房屋使用费)需根据解除合同原因判定违约责任再决定。上述条款规定明显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该条款同时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因法条竞合,归并到第九条第二项处理。
7、P46 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第二条“出卖人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之日起 960 日内,将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送交相关部门: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质量等无异议且已接受该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文件;”该条款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擅自将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提交资料的时限从 60 日增加到 960 日,免除出卖人及时提交办证相关资料的责任,直接导致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延长,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规定。
8、P12 第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内容:“如因面积误差调整房屋价款需由买受人补缴房屋契税的,买受人应及时缴纳;如因面积误差调整房屋价款契税减少,但政府部门未能进行退还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同意,如因面积误差调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退还相应房价款的,则该款项的退还不计利息。”通过以上规定,出卖人免除了自身代收契税后在退还过程中的协调责任,可能让消费者蒙受损失;在因面积误差调整退还房价款的规定中,则免除了自身应付多收款项利息的责任。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的规定。
9、P16 第十九条 逾期交房责任:“(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在出卖人寄发的书面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未能办理交房手续的,自出卖人寄发的书面交付通知书规定的
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起,视为商品房已经交付,并自该日起,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楼,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90 日的,出卖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 10%的违约金。从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买受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P33 补充协议第三条 关于实际付款日期及逾期付款责任“1、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 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 10%。”P35 补充协议第五条 关于逾期交付责任“1、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该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 90 日的交付延展期,即若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楼的,亦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楼。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楼的,应提前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为避免异议,双方经一致协商确定,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有涉及到关于出卖人交楼的约定的,买受人均同意给予出卖人前述约定期限的交付延展期。2、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付外,出卖人超过前款约定的交付延展期仍未交楼的,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交付延展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在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履行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并按已付购房款的 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延展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 10%。”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交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交房,在这方面双方的违约责任应该对等。以上条款单方规定了出卖人有 90 天的交房延展期,并且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日违约金为万分之贰,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日违约金则为万分之壹,且在解除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表述不一致(一为总房价款的 10%,一为已付购房款的 10%,总房价款≥已付购房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10、P22 第三十条(三)款 2 项之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广告经营,发布权归出卖人所有;”P38 补充协议第十条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专属(独占)使用权的约定第 3 项中有“本项目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业主共有的绿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买受人同意交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经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上述格式条款,免除了购房者(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购房者(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的规定。
11、P44 补充协议第十八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2、双方一致确认,对本补充协议及附录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双方对本补充协议及附录条款含义认识一致,排除买受人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并与 P24 第三十九条 补充协议第二款“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自相矛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
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
12、P35 补充协议第四条关于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 7 项中有“若该商品房属于‘视为交付’的情况的,买受人在后来受领房屋时不得以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绝受领房屋。”该条款是强行交房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房的审验和拒绝权,违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契约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
费者的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的规定。在查办该案过程中,暂未发现当事人根据以上条款获得非法利益,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 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销中心销售主管郑芳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 份共 2 页及现场提取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 份共 32
页,证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陈红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
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红瑜的询问笔录 1 份、陈红瑜提供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 份共 47 页,证明当事
人的相关情况及格式合同文本内容。
4、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两份(广区市监函[2020]58 号、71 号)及广安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回执及情
况说明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合同使用情况。
我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广区市监告字[2021]190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 2021 年 2 月 26 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在与购房人签定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当事人利用前述十二个方面的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等行
为分别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第十一条第四、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十日内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处罚: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人民币 8000 元,合计 240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安思源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19号,帐号:96070120000015295,户名: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区人民政府或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3 月 2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问:罚款2万4由纳税人买单吗?
1、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安区市场监督局调查前期,该公司处理态度傲慢、目无法纪(委托人多次不配合调查)。被处罚后知错不改(收到处罚决定后仅3天,于2021年2月26日元宵节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被驳回)。从2020 年4 月23 日当事人接受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到2021年2月26日提出申辩被驳回, 10个月的时间对待实际问题 “不重视”,对于狡辩却是非常的“重视”? 2、该公司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等大批“人才”。试问,领导层有无房地产管理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不知道该公司是否聘请法律顾问,哪怕有一点点法律常识也不会改格式合同条款?据了解,个别领导来这个公司是因为刚受到党纪处分 “避风头”? 3、处罚金额为24000元,对于该国企可能是九牛一毛,还不及该公司一个领导的年终奖,但是造成的影响却相当恶劣。对此,广发建、枣园集团和有关部门是否启动追责机制,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人是否受到严肃处理?只有严肃问责,才能引起某些领导干部的真重视、真抓、真落实。毕竟损失的是股东的钱,伤的是购房者的心,丢的是国企的脸! 4、该公司被处罚后,是否进行整改?该不该要对已签订“霸王条款”的消费者的公开书面道歉,进行相应的赔偿,消费者甚至有权解除合同。建议有关部门严查该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查其母公司(广发建和枣园集团)及关联企业有无类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