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A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装饰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置业公司签订某公寓(标段三)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Y3工程)合同,约定A公司将Y3工程分包给B公司施工。后经多层转包,上述工程由陈某培承接,陈某培亦实际参与该工程施工。 2017年11月,陈某培自称向B公司索要Y3工程款未果,且因陈某培欠姜某、柏某、赵某2、江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债务,遂组织人手冒充Y3工地工人,捏造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虚假陈述和伪造的工资结算单及附件。其中陈某培通过姜某组织茅某、程某,通过柏某组织郁某、陈某,通过赵某2组织赵某3,通过江某2组织江某1、杜某1、卫某和杜某2参加诉讼,致使法院对原告为姜某、茅某、江某1、杜某1、卫某、杜某2的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发现上述犯罪线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陈培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2019年10月31日,陈某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陈某培口供,证人证言,工程结算单、借条、借据、考勤表等证据,民事起诉状、开庭笔录、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等证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专项审计报告,接处警详细信息等。 【审理结果】 判决:陈某培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陈某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培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陈某培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鉴于陈某培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培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里案外】 1.罪名的认定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即可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据法官称,本案被告人为了索要自己被拖欠的钱款,伙同其债务人伪造虚假的出勤单、工资表等证据,冒充农民工的身份起诉债务人承接工程的用工单位,经法院多次谈话、调解仍不撤诉,最终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且民事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被拖欠钱款的事实能否阻却其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虽被拖欠钱款、值得同情,但其索要债务的手段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其债务人提出帮助伪造材料、提起诉讼等不合理要求时,应该意识到其后续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为了追求债务被清偿的结果,向其他民事主体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此种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司法行为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可能的损害,应予打击。 3.债务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务关系能否阻却被告人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的债务人陈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且双方的经济往来复杂,陈某某一直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其工程款。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拖欠陈某某工程款,陈某某又拖欠本案被告人的钱款,本案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还能构成?法院经审理认为,虚假诉讼罪打击的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无论陈某某、用人单位、被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被告人伪造证据起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行为都已经妨害了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不能成为刑法上构成犯罪的阻却事由,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于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本案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也因涉及农民工利益而支持起诉,被告人却利用国家的相关保护政策,欲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给国家对农民工的保护相关政策施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已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应以虚假诉讼罪对其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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