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前段时间不听劝阻,做了一件蠢事。事情缘由是这样的,2016年在碧桂园买了一套房子,之后碧桂园未按时办理房产证,就把碧桂园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现在判决下来了,结果挺奇怪,想去法院问问,又不知道该问谁,何况判决已经做出了,应该问也无用。不过心里始终有疑问不得而解。看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被告碧桂园房产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个应该算是法院认定吧,可是合同上白纸黑字的条款,法院视而不见,却说被告辩称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没有受到损失,所以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判决,这一调整,就把三万多调整为几千元了。我就想问问嘉陵区人民法院,第一,依法,依的什么法,既然合同合法有效,为什么要调整违约金?第二,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依据何在,法院凭什么认定?商品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都是原告拟定的,现在说过高,法院就采信了?第三,被告不能按期办理房产证,居然说原告没有受到损失?不能办理房产证,房子无法交易,这么明显,难道不是损失?第四,起诉之前,被告请求和解,拟定赔偿一万多,但是因为和合同约定三万多差距太大,所以没达成协议。但是现在判决下来才几千,真如之前所说,不告,还能拿一万多,敢告,叫你拿得更少。如果上诉呢?会咋样?会不会金额再少甚至没有了。对于法律的专业问题,可能我们老百姓不懂,可是这个常识问题还是不能理解:白纸黑字这么简单的约定,法院都能更改调整,到底是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大还是法官的个人喜好法律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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