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电话:028-86406111
控告请求:追究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处理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侦查活动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传唤询问超时,故意变造证据,捏造事实,违反非法拘禁罪的责任,提起公诉,并向任凯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到四川省人大(简称省人大)信访中心(简称信访中心)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民警无凭无据,口头传唤抓获移送至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不是省人大门口,当时没有给他人造成“寻衅滋事”行为的伤害和其他损失。锦江分局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予以任凯5天拘留的行政处罚。任凯认为锦江分局谷锐在侦查活动中,损害司法公正,故意变造光盘等证据,故意违背事实,严重违反程序,属于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非法拘禁、滥用职权。
一:锦江分局谷锐故意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非法拘禁。
(一)锦江分局谷锐提交光盘中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显示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录像4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但是锦江分局没有提供任凯申请锦江法院依法调取的完整连续的应该永久保存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司法腐败。
3(1)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37-28;13:33:48至13:37:28;(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任凯等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任凯等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简称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已经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达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2)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18-46;13:13:49至13:18:45;(录像5,2019年4月2日)录像5显示:川高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2日13时15分左右已经从大门进入四川省人大,法院警车也离开省人大大门了。
4:录像4可见任凯在法院警车停下后,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跟随大家过去,法院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整个现场有十几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未在警车前面停留。但是锦江分局仅抓捕任凯,选择性执法,明显是故意串通省人大及川高院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不公平、不公正。因为当时任凯不认识钟玉兰,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在警车右前边单独伙同在警车左后边的钟玉兰拦截警车的证据;省人大罗林及武警李健也在警车现场。任凯在罗林旁边,在李健对面(中间是警车)。由于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即使任凯当时在现场,所以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单独拦截警车的证据及事实。如果任凯拦截警车,罗林、李健及在场其他人也拦截警车。为什么锦江分局不拘留在场的罗林、李健等人?
5:锦江分局提交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严重违反程序,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提供伪证。
(三)1:《答辩状》《拘留决定书》罗林、李兆淞、李健、王世樑《呈请行政公安处罚报告书》《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时间及内容不是事实。
2: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5点左右在省人大信访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口头传唤,不是省人大大门。《答辩状》《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中记录“在省人大门口”不是事实。
3:锦江分局谷锐记录在《传唤证》等上的时间不实,传唤超时。
4: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故意串通川高院王世樑、省人大罗林、李兆淞及武警李健提交锦江法院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31页伪证。该伪证被(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法官马琳毁灭、隐匿。但是在庭审笔录及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都有记录,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
二: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
任凯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7行至第8行记载“问: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但是这是锦江分局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的结果。
“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的时间是谷锐说的,不是任凯明确说的。任凯没有亲自说“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任凯回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任凯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任凯于2019年4月2日中午的一段时间在省人大门口附近,任凯从来没有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民警谷锐在非法关押任凯20多小时后于2019年5月14日问询任凯相距40多天前关于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的精确时间,依据常识判断,任凯显然记不清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与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的仅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的关键问题的区别。同时该笔录与任凯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4行至第15行记载“问:4月2日,你在什么地方被带走的?答:我不记得了。”自相矛盾,可见锦江分局认为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不是事实,也证明任凯这么久之后确实记不清楚了。同时,《拘留决定书》第10行至第11行记载“任凯和钟玉兰二人对阻碍省人大参会车辆正常进入一事拒不承认。”证明任凯不认可谷锐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拦截法院警车的事实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虽然有任凯本人的陈述,但是任凯本人的陈述从来没有亲自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而且锦江分局不能提交其关键证据,既光盘证据中16个文件及纸质截图获得程序合法的证明,而且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自相矛盾,其证人及办案人员等又没有出庭作证及说明,
这属于锦江分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依法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三:1: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传唤询问超时,没有《申请传唤报告书》及批准文书。
锦江分局《答辩状》第一页第11行至第14行记载“2019年5月13日------反映省人大门口有十余人上访------到达现场将上访人员传唤至督院街派出所进行审查。”加上《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记录“2019年5月13日14时43分”及《到案经过》的时间记录一起证实任凯是被其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这与《传唤证》(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时间记录不一致。被传唤人实际离开时间是21时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所以,民警谷锐对任凯的传唤询问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属于非法拘禁。因为任凯及时申请了锦江法院依法调取任凯从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到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内的全程监控视频以正视听,但是锦江分局又不能提供,所以理当支持认定任凯的意见。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同时,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15行至第16行记载“(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人5月13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任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任凯口头传唤到达及离开的准确时间,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不合法。
2:对任凯进行询问时只有谷锐一个人民警察,另外一人是辅警。锦江分局在询问笔录中记录有二个警察是弄虚作假。
四:锦江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任凯行政拘留5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成都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由于强制传唤时间是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5月13日应该折抵行政拘留1日,所以锦江分局多非法拘留任凯1日。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滥用职权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及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中央第十四督导组
控告人: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