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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问阆中检察长谢奎:以听证方式决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是依据那个国家法律规定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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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阆中检察长谢奎:以听证方式决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是依据那个国家法律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行为要以听证方式来决定,那么,要公安侦查机关做什么?要法院做什么?
   我翻阅了众多法律文本和询问了很多法律专业人士,都说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行为要以开听证会的方式(难道刑案的构建要以举手表决吗?)来决定这个先例。都说这是很荒唐的笑话。
    我母亲受到凌元海谩骂后去找他论理,被凌元德用电瓶车拖伤,致颅脑损伤,已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见下图)。从监控视频中反映,明显是凌元海故意行为,被阆中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硬要说成不是故意,还邀请人大、政协、社会监督员开听证会,最后以听证决定凌元海不是故意,不构成犯罪。我母亲住院花去医药费10多万,凌元海没有支付一分钱,至今逍遥法外。
   这本应该是法院在审判中做的事,而阆中检察院先做了,这不是代替了法院审判吗?
请问阆中检察长谢奎,贵院这样作,是依据的哪个国家法律规定?
现在提示这次要说的几件怪事:
一、  阆中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决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笑话?
二、  阐述一下监控视频中嫌疑人的行为,请大众看下这是否构成故意?(见下图)
三、  涉及刑案,每个在现场知情的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义务,并不是愿意或不愿意。但阆中公安竟说成因证人不愿配合作证而无法取证。
四、  反复折腾,华西鉴定机构说明因不能确定受伤原因建议阆中公安到上级权威部门作鉴定,但阆中公安长期拖延。(见下图)
五、  以上情况是否和阆中检察院有关呢?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在阆中这些官员心中形同蝼蚁,不敢乱说。
下面详细描述,供刑侦专家和社会人士参考评说:
一、阆中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决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成笑话?
   20201124日,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邀请阆中政协、人大以及社会监督员(包括一名律师和一名法律工作者等人)参加听证会,针对我母亲受伤,嫌疑人凌元海是否构成故意行为?听证会本是公开行为,但不允许录音录像。最后以听证会决定嫌疑人凌元海不构成故意,不构成犯罪。当场就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伤者构成重伤。
我认为这样的听证不合法,因为刑案中嫌疑人是否构成什么行为是专业知识,应该由刑侦专家和法院决定,不是由外行来决定。
若果这样的听证会决定成立,以后公安和法院还有什么用,一切都可以开听证会的方式定了就是,还节约司法经费?这样的笑话就在阆中检察院发生了。
二、     阐述一下监控视频中嫌疑人的行为,请大众看下这是否构成故意?
  视频中显示:凌元海正准备发动电瓶车外出,电瓶车基本处于停止状态时,我母亲已经赶到与凌元海电瓶车位置平行处开始论理,(见下图)凌元海还用手“撇”了一下我母亲,便继续发动电瓶车强行开走,凌元海从街口拖着抓住电瓶车货架的一个人(我母亲)到街坎下,直接拖到街坎下面至路中间后猛一转弯才摔脱,然后回头看了一眼被摔掉受伤不能动弹的母亲,(见下图)就直接加速开走了。(监控只能看见图像没有声音)
观点:首先,凌元海在准备发动车时,电瓶车基本处于停止状态时,我母亲已赶到,凌元海还用手“撇”了一下我母亲,说明凌元海是知道我母亲拦车的事实。其次,拖着一个人从街上到街坎下的路中间转弯,车辆属于低速行使,难道没有发现车被人抓住?再则,街坎到街下还有10厘米左右的高度,要把一个人拖到下面,难道没察觉车已被人抓住吗?母亲倒地后还回头看了一眼才离开,更加说明他知道母亲抓住他的车。
根据录像显示,连傻子都看得出是凌元海故意伤害行为。
三、涉及刑案,每个在现场知情的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作证的义务,并不是愿意或不愿意。但阆中公安竟说成因证人不愿配合作证而无法取证。
母亲受伤后,我们找到现场目击证人许某,许某(化名)证实:我母亲抓住凌元海摩托时,发生了争吵,凌元海说“你丢不丢!… …”;凌元德驾驶摩托还故意晃了两下才甩掉,甩掉后还看了一眼就开走了。这与视频中出现的事完全相合。
但我们把录像证据提交公安阆中七里派出所,办案民警说许某不愿意出来接受调查而无果。这本已是刑事侦查,按照法律规定,每个知情的公民都有作证义务,是法律赋予公安的强制权力,但公安竟当成了普通民事行为处理,这其中有没有猫腻?
四、反复折腾,华西鉴定机构受伤原因不能确定建议阆中公安到上级权威部门作鉴定,但阆中公安长期拖延。
我母亲受伤至今,已生活不能自理,要全护理,已达到一级伤残的标准了,但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明显不合常理,我们四处求助,并在麻辣社区发帖求助,引起阆中政法、人大重视,阆中公安机关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阆中公安局法警大队指定到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我们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辛辛苦苦带着母亲去华西鉴定,结果华西鉴定人员说不用带人来,还说要我们回家重新补充资料。
回家后在我们再三要求下,一月左右接到通知,我们带上资料到达华西,但阆中的办案民警却不到场,原因是请假了,我们在华西苦苦等了半天,再三要求,阆中公安才重新派了两位民警到场,交了资料。
我们又苦等了两月,华西竟回复说不能鉴定,建议到司法部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比如上海华东鉴定中心,(见下图)还把电话和网址和意见告了阆中杨警官,但至今如石沉大海,阆中公安一直不启动鉴定程序。
我们老百姓办事是何等艰辛啊!
请求:1撤销阆中检察院的听证决定;
      2、请刑侦专家介入确定嫌疑人的行为;
      3、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4、请求彻查本案中是否存在腐败。
此致:
咨询人:马兴
身份证:512930196608130994
电话:17508195262   17390273327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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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图片附后:

母亲受伤截图.png 修改回头看.png 修改摩托启动.png 华西通话录音截屏.png 阆中公安检察院撤案通知.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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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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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网友马兴有关贴文问题的答复


网友马兴:

    您在“三国源论坛”“麻辣社区”所发的关于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相关贴文我们已经注意到。经调查核实,现就您贴文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认为凌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我院在对全案证据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定,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10月专门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我院对本案组织听证,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对本案的高度重视。
    您所咨询的其他问题前期我院已经对您进行了答复,收到您的贴文后,我院也安排相关人员当面与您进行了沟通。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8日

  
    附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https://www.spp.gov.cn/spp/xwfbh ... 201020_482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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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7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时任检察长已变为谢奎,修改了一下,对不起

发表于 2021-10-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绝不容许践踏法律的底线,小地方就是爱搞小动作。希望上级部门引起重视。

发表于 2021-10-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积极关注,杜绝这类踢皮球,不作为!!!!的陋习!!!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办案民警郭琳军、分管领导胡聪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位检察官: 公安认为是构成犯罪,社会监督员也以为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排除疑点、重新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两个检察官:听证会后从没找我勾通过,为什么要说假话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你郭琳军的妈。你胡聪的妈,你们有何敢想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0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我们请求刑领专家对监控视屏分析认定嘅何理吗?你们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专家内行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0 2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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