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制形式变更登记依据2021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诊所执业登记。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全国版清单》第75项)只须在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因此,广安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0月11日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区行审函(2021)180号属适用法规政策错误,属典型的不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的放管服改革政策,属典型的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请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复议及时贯彻中央的放管服改革政策,责令广安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给申请人依法予以备案变更登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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