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请求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不要配合蓬安县委县政府逼我走绝路为谢! 尊敬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各位法官:您们好! 我是曾经告“赢”四川省蓬安县公安局的蓬安江洋大盗、四川名贼,母亲黄常碧胞妹陆桂琼,叔伯弟弟陆大东弟媳阳碧珍四人的行政诉讼代理人:陆大春,男,58岁,汉族,小学文,四川省蓬安县相如街道办凤凰山社区被征地拆迁农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住蓬安县政府街132号。 我因不服蓬安县公安局从去年11月1日受案后,故意拖过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后,于2021年6月18日才作出的蓬公(刑)不罚决字[2021]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贵院提起诉蓬安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一案,贵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立案后,又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五时前电话通知,蓬安县公安局蓬公(刑)不罚决字[2021]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有王帅的名字,没有王雪民的名字,而就认为王雪民不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资格,不妥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蓬安县河舒镇金龙岭社区临时党总支法盲书记兼主任王雪民,为了配合镇党委法盲书记敬雪章阻止我在网上揭丑和阻止我代母亲黄常碧胞妹陆桂琼,叔伯弟弟陆大东弟媳阳碧珍四人将蓬安县政府强制将征地非农安置改为“农业安置”的违法行为诉至人民法院,王雪民于2020年9月25日指使儿子王帅带人以杀人灭口的方式强迫我必须无条件地删帖、撤回上诉的死亡威胁案发生后,不服蓬安县公安局从去年11月1日受案后,在明知王雪民愿意给我惊吓赔偿金被我拒绝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处理,故意拖过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后,于2021年6月18日才作出的蓬公(刑)不罚决字[2021]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王雪民已由临时党总支法盲书记兼主任转为正式党总支法盲书记兼主任了。 二、此案发生后王雪民原本只需及时在电话里给我说声对不起,就完了。但是令我今诉至贵院,是具有王雪民倚官仗势的系列前因后果所致。 三、正是蓬安县公安局在去年11月1日受案后,明知之前王雪民愿意给我惊吓赔偿金被我拒绝的情况下,不但故意拖过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后,于2021年6月18日才作出的蓬公(刑)不罚决字[2021]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还故意将二犯罪行为人错误的认定为“一违法行为人”,才诉至您们人民法院。诉至您们人民法院的目的是为了依法说理,结果是尚未开庭,就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有王帅的名字,没有王雪民的名字,而就认为王雪民不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资格特别不妥。 四、我认为蓬安县公安局蓬公(刑)不罚决字[2021]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违法和王雪民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庭审后才下结论为妥。否则,就是致我无处说理了。 五、《行政诉讼法》并未完全限制同一案件中对多个行为进行审查,根据《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执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了司法必须始终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主要目标,《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价值是将若干个高度关联性特强的案件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完成全部审理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在受案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简单的认为不符合“一行为一诉”的案件不予受理。实际上苛求普通百姓为高度关联性特强的行政整体行为针对性的逐一诉讼,“一行为一诉”一个整体行政行为的官司,一辈子都打不完,是更进一步的把有正当特别是生存权利诉求的百姓,都拒之法院的门外了。这种巩固“民告官”这一说法,更是令人望而生畏,令人更是只能进而知难被迫而退的旧局面,只能骤然增加蓄意报复官方和社会滥杀无辜的潜在隐患,是很危险的。 综上所述:王雪民指使其儿子王帅的行为,是个不可分离的关联的整体行为。因此,特请求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的承办和下判人员必须经过经庭审后才下结论为妥。否则,我因无处说理去走了绝路,您们可能要承担责任和社会的谴责。 此致 特请求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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