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省市的领导:
我是民营企业“成都金仪电工器材厂”厂长唐明海,原仪陇县政协常委、南充市政协委员。现在紧急向您反映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一些领导高高在上,偏听偏信,偏袒下属的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行为,致使我反映了11年强拆我厂房屋补偿不公和被打致伤触犯《刑法》的问题不答复不处理的严重问题。
恳请领导为我们民营企业做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责成金牛区政府赔偿我们的重大损失。
事实的真相如下:
一、我厂不在四川省政府批复的改造项目范围不属于拆迁企业
我厂全部建筑面积分布在金牛区金泉街办土桥村8组和10组,实际距离在成灌路内侧1000米之外;经四川栋量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全球定位GBS系统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进行实地测量与现在扩宽了2车道的成灌路内侧边缘的空中直线距离为610.40米,均明显不在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川府函[2006]24号)批准对成灌路两侧500米及土桥旧场镇进行改造的范围。
我厂被强拆殆尽后,2013年10月14日金牛区政府才在向成都市人民政府请示(金牛府[2013]40号)中承认“按照省政府(川府函[2006]24号)精神及相关地籍资料,金牛1组、土桥9、10组并不属于我区高科西区范围”;请求“明确金牛1组、土桥9、10组和跃进1、4、7组的171亩地块以及土桥8组等400亩地块属成灌路两侧500米及土桥旧场镇改造项目范围”。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建设用地(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最高限额为80亩,超过限额必须报上级政府批准(第二十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与此相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并没有将金牛区政府的请示转报四川省政府,市政府资政黄平在金牛区政府的请示上越权批示“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通知单》[成府办(2013)5-2-288号]通知“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现将领导批示转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金牛区政府曾经以此为依据证明我厂属于改造拆迁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3)224号、(2005)50号对成都市2003年第二批和2004年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同意对金牛乡土桥村8、10组等14个组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事实上,2003年至2010年的7年期间,金牛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鑫地公司没有任何人员与我厂商谈过征用拆迁事宜)。即使被征用了,也不是金牛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部所说:“征用后我们想用多少就是多少”。使用还得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才行。不然,金牛区政府为什么要以(2013)40号文件向成都市政府请示将已经“征用”了的“土桥8、9、10组等土地纳入成灌路两侧500米及土桥旧场镇改造项目范围”?
以上事实说明我厂不属于改造拆迁对象。我的要求是:不该拆迁的被非法强拆了,应该对我进行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赔偿。
二、非法强拆打人致伤为党纪国法所不容,金牛公安“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我被打致伤的问题至今仍未处理
2012年11月2日下午4点左右,鑫地公司法人代表黄廷文带人强拆我厂,现场指挥不明身份人员手持凶器,暴力殴打我,致使我全身软组织受伤,右膝膑骨破裂,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为轻伤。这伙人已经触犯《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3年8月10日鑫地公司以鑫地建投司函(2013)57号函告我们就拆迁我厂一案“已于2013年8月8日,正式向金牛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你厂做好应诉准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尚未开庭,8月10号当天鑫地公司拆迁办主任况蓉(女)便带领100多人对我厂进行非法强拆。2012年至2014年,共发生9次强拆,4次打人致伤。这是党纪国法不能容忍的!但是,金牛公安分局一直不予立案!
金牛公安原金泉派出所借口“找不到打人凶手”,要求我去找到凶手交给他们处理。我四处明查暗访,把查到的打人凶手名字、住处、电话交给他们,仍然不见行动。
三、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行为致使我反映11年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2010年以来,就非法强拆我厂和我被殴打致伤的问题,我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送的材料等比肩高。中央、省、市将材料转给金牛区政府,如同泥牛入海!金牛区政府是怎样作为的呢?
最近,我收到全国政协委员们情况核实的询问函,才知道我反映金仪厂“被非法强拆和我被打致伤要求依法赔偿与处理”的问题得到了 领导们的高度重视,他们均都作了重要批示。让我十分感动!但是,更让我十分震惊的是金牛区政府居然在盖有国徽大印的汇报材料上造假说谎,欺骗他们,骗取政治信任,这也是对国徽的亵渎。这是公权力撒谎的又一典型案例,令人情何以堪!
金牛区政府为了显示他们重视全国政协委员们的关注和省、市领导于2021年9月10日至9月22日作出的批示,在汇报材料中称:区委书记周德强、区委副书记、区长罗开敏于2021年9月23日就行动了,带队“现场踏勘”。雷厉风行,不可谓不快吧。不过到的哪个现场、踏勘的什么内容、踏勘的结论是什么、凭什么依据得出的结论等一系列特别需要说清楚的地方却语焉不详。我们高度怀疑他们是虚构事实或者走走过场,做做样子,蒙骗领导。请求领导深入核查,关键是他们“踏勘”解决了哪些问题,效果如何?
金牛区政府在汇报材料中还说“安排工作专班于2021年9月25日、9月26日与唐明海见面沟通”。表面上轰轰烈烈,落实的行动好像一个紧接一个,省、市领导知道了一定会高兴的。暂且不忙表扬,请金牛区政府提供这两天见面的证据:报到签名表、会议记录、有我签字的会议纪要、会场录音录像资料吧;区领导那么重视,又连续两天开会,解决了唐明海哪些问题?唐明海认可吗?请一一列出来。这样,才看得出两天会议取得的成效呀。
我断定他们拿不出来的,因为这两天金牛区的领导也好,工作专班也好,根本就没有与我见过面,是彻头彻尾、货真价实的谎言!
如果金牛区政府摆出铁证,证明我参加了这两天的沟通会,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直以来,金牛区政府认为上级领导不会查,群众又不知道,我们看不到这种给上级的汇报材料,谎言不会被拆穿,便大行其道。放心大胆地无中生有,造假说谎,骗取领导的赏识和肯定,屡试不。怪不得中央、省、市和巡视组对我反映的问题都很重视,层层多次批示,到了金牛区就没有了下文。他们就是用上哄下骗这种固定套路对付上级、糊弄上级,把上级的批示给软顶回去,让领导无话可说。这也是各级领导的很多批示在一些地方落实不了的根本原因。怪不得我反映了11年并不复杂的问题就是解决不了!
说假话,搞欺骗,污染了政治生态,既是严重的政治腐败,也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党纪党规,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党员干部绝不能有任何欺骗行为。作为金牛区一级政府将这些规定置若罔闻,公然造假欺骗全国政协委员们和省、市主要领导,性质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应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对金牛区政府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金牛区政府造假说谎,欺上瞒下的恶劣作风在对待我反映的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体现也很充分。他们采取罔顾事实、回避事实、掩饰事实、歪曲事实等手段进行上欺下压,不实事求是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既严重透支了政府信用,又引起我等老百姓强烈不满。
一、关于《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和《承诺函》的问题。金牛区政府的平台公司----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地公司)为了达到拆迁金仪厂的目的,谎称金仪厂在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6]24号批准进行改造的范围。我们民营企业看不到文件,信以为真,于2010年9月6日与鑫地公司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后来,我们通过学习和调查研究,才了解到省政府川府函[2006]24号批准对成灌路两侧500米及土桥旧场镇进行改造的文件精神。我厂分布在金牛区金泉街办土桥村8组和10组,实际距离成灌路内侧1000米之外;勘查表明空中直线距离也在610米之外,不属于改造拆活范围,从此便开始了上访之路(如果金牛区周书记、罗区长现场踏勤的是我厂位置的话,不知道他们的结论是什么。这也从侧面说明我厂是否在500米范围的问题是决定是不是改造拆迁企业的关键)。在应对金仪厂的质疑和上级检查时,金牛区政府才不得不在2013年10月14日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成灌路两侧500米及土桥旧场镇改造项目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将金仪厂所在区域追加为成灌路两侧500米及土桥旧场镇改造项目用地范围报给成都市政府。但是,该《请示》用地超过了400亩,突破了成都市政府80亩审批的法定权限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市政府未上报省政府而资政黄平却在金牛区政府的请示上越权批示“同意”,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金牛区政府曾以此为依据证明金仪厂属于改造拆迁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我厂未在省政府川府函[2006]24号文件批准的拆迁改造项目范围,不属于拆迁企业,因此,与鑫地公司签订的《企业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承诺函》也属于同样性质。我们不知道上述文件的前提下,幼稚认为鑫地公司代表政府说的都是符合政策的,让签《承诺书》就签字。当我们学习了相关文件,才知道我厂根本不属于改造拆迁企业,《承诺书》也就没有存在的政策法律依据。
四、我的强烈诉求
(一)金牛区国投公司(原鑫地公司)对金仪厂同一栋楼、同一产权、同一性质、同一用途的经营性用房应该按照相同标准进行补偿
据我们不完全了解,当时,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没有对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作出过规定。
金仪厂所属的经营性用房3502.96㎡,地处土桥镇金周路商业黄金口岸。2003年至2005年我厂先后将其中430.57㎡销售给了9位自然人用于开办药店、火锅店等。鑫地公司分别于2014年至2017年对其中7人按照1:1.54—1:3.50的比例赔偿了安置房(平均比例1:2.5);对另外2人按照11363.6元/㎡的平均价格作了现金赔偿。
我厂近邻四川省扶贫开发中心职工叶开篆、刘统群分别拥有经营性用房44.28㎡,鑫地公司将其拆除后,每人补偿现金21万元、安置房98.5㎡。按照上述11363.6元/㎡折算,每㎡经营性用房补偿达到了3万元!
但是,该公司对我厂证照齐备的招待所、茶房、棋牌室、浴室等经营性用房却按照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08)88号批复成都市制订的拆迁生产用房标准469.4/㎡的均价进行补偿,这是很不公平的!
2018年3月13日上午10点过,鑫地公司约请金仪厂法定代表人去该公司3楼会议室座谈时,该公司副总经理段学锋回答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时说:“厂房跟铺面、住房是有区别,同性质、同地段、同类型标准才一样”。
我们要求按照鑫地公司对上述7人购买的同一栋楼、同一产权、同一性质、同一用途的经营性用房1:2.5的平均比例补偿我们安置房,并换算成现金一次性支付给我们。如按上述单价计算为8728.35万元。
(二)、应该按照当时政府的指导价格计算厂房和办公用房的赔偿费用
一是9584.73㎡厂房的赔偿费:根据成都市工程造价管理站(2011)25号《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中“厂房单、多层不低于1200元/㎡”的精神和这部分房屋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该按照1600元/㎡计算,应赔偿1533.56万元;
二是627.2㎡办公用房的赔偿费:根据成都市工程造价管理站(2011)25号“办公综合楼(多层)不低于1700元/㎡”的精神和这部分房屋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该按2000元/㎡计算;加上为了经营需要的改造、装修、装饰等投入,每㎡累计达到2500元,应补偿156.8万元;
各位领导,我都是70多岁的人了,厂房被强拆11年来,我们俩口子就没有了工作,没有了医保,没有了生活来源,我又多种疾病缠身,现在腰无分文,已经频临绝境。恳请领导救救我吧,救救我们严重受害的民营企业吧!
成都金仪电工器材厂
2021年9月2日
联 系 人:唐明海
联系电话:1368404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