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坪区琴台路社区的不作为问题,关于琴台首座小区成立业委会的问题,在业主们的无数次的努力之下,就在这几天业主们多方投诉之后,并没有看见对琴台社区的问责,但是在事情拖延近一年之久,近几天业主多方投诉之后,2021年11月18日,社区终于出了《关于组建琴台首座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
第一个问题,有责必问。 关于业委会成立的事情,社区以走流程为由,拖延近一年之久,原因何在,政府纪检部门对于投诉不调查吗?对投诉不给反馈信息吗?近几天业主们多方投诉之后,突然第二天就出公告了,是不是业主不投诉,社区工作就推进不了?这是一种什么工作态度?不问责?
第二个问题,有错必纠。关于参与筹备组成员与业主委员会的资格问题。根据《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形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
(七)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者有利益关系的。
但是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按照工作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对两个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审查。并且在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就地方立法将“必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作出审查意见。经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寻求救济。地方性法规以资格限制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治精神。”
在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全国各地已经部署开展了民法典涉及领域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工作。南充市委市政府是不是应该把与民法典相悖的地方进行清理纠正?有错必纠不能光喊口号!民法典涉及面非常之广,如不及时清理纠正与民法典相悖的地方,势必造成严重过后,增加人民维护权益的成本,且对国家行政资源的巨大占用与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