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6632|评论: 0

[以案说法] 员工申请不缴社保并每月领取相应的社保补贴,算不当得利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1-2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向公司申请,要求免缴社保,并以失业补助金的形式连同工资发放给员工。事后,员工却投诉至社保稽核科,要求依法补缴社保。公司补缴社保之后,员工之前获得的失业补助金是否算不当得利,是否该予以退还?
自愿放弃.jpg
2012828日,公司(甲方)与贾某平(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于2012828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21027日止。本合同于2018228日终止;……;甲乙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同日,贾某平在《申请》上签字,内容为“本人于2012828日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员一职,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时效与《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说明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
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2.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甲方给乙方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3.本协议有效期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
2017111日,贾某平离职,注明的原因为“个人提出申请离职”。经核算,公司提交的有贾某平签字的工资表中,社会保险补贴总数为33100元。
20171226日,贾某平到社保稽核科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贾某平补缴20129-201710月期间的社保费。
201839,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贾某平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工资表,证明公司向贾某平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卫生费系保险补助。
【审理结果】
判决:贾某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33100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公司要求贾某平返回发放给其的社会保险补贴,贾某平在《补充协议》、《申请》上签字,故确系贾某平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贾某平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贾某平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贾某平应予以返还。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3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