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公司申请,要求免缴社保,并以失业补助金的形式连同工资发放给员工。事后,员工却投诉至社保稽核科,要求依法补缴社保。公司补缴社保之后,员工之前获得的失业补助金是否算不当得利,是否该予以退还? 2012年8月28日,公司(甲方)与贾某平(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于2012年8月28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2年10月27日止。本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终止;……;甲乙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同日,贾某平在《申请》上签字,内容为“本人于2012年8月28日入职公司,担任送货员一职,因自身原因特向公司申请免于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时效与《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原因说明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已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 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建立劳动关系时起,乙方自愿不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2.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甲方给乙方提供每个月1500元的养老、医疗、失业补助金,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3.本协议有效期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致。 2017年11月1日,贾某平离职,注明的原因为“个人提出申请离职”。经核算,公司提交的有贾某平签字的工资表中,社会保险补贴总数为33100元。 2017年12月26日,贾某平到社保稽核科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公司为其补缴。公司遂为贾某平补缴2012年9月-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 2018年3月9日,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贾某平返还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工资表,证明公司向贾某平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卫生费系保险补助。 【审理结果】 判决:贾某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33100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公司要求贾某平返回发放给其的社会保险补贴,贾某平在《补充协议》、《申请》上签字,故确系贾某平本人表明要求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公司已为贾某平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保险,故公司已发放给贾某平的社会保险补贴,作为不当得利,贾某平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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