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四川省委巡视组及各级巡视组对各级教科院(所、室)进行专项巡视参考
江西教育厅一研究室主任黄建国违规敛财被撤职
【违规敛财省教育厅一研究室主任被撤职】针对省教育厅教育教材研究室在违规收费敛财等方面严重违纪问题。省委教育工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省教育教材研究室主 任黄建国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副主任刘春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副科长徐承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成都市郫都区教研培训中心副主任蒲世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05-18 18:29
四川在线记者 蒋君芳
5月18日,成都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郫都区教研培训中心副主任蒲世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湖北鄂州教育局教研室主任刘清钧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0月17日电 (李源 张胜磊)据湖北省纪委网站消息,湖北省鄂州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刘清钧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泾川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刘鑫接受调查
据泾川县纪委监委消息:泾川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刘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泾川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泾川纪检监察网
丘北县教体局教研室主任王献龙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文网讯 据丘北县纪委监委消息,丘北县教体局教研室主任王献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丘北县纪委监委)
(编辑:曾炜 排版:钟晓明 审核:资云波)
镇安教研室违规收16万
商洛日报2014-12-31 12:28
本报讯 (本报记者)为了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教育警示党员干部,弛而不息地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12月30日,市纪委对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进行了通报。
2、镇安县教研室违规发放福利、加班费问题。2011年至2014年,镇安县教研室以教师论文评选费、为教师出具成绩等次评价费等形式违规收费16.6万元,从中支出63145元违规为职工发放福利和加班费,其中2013年9月后共计收取78120元,违规发放20840元。镇安县纪委给予教研室主任丁金林党内警告处分,镇安县教育体育局给予教研室副主任刘晓晶、郭益祥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资金全部收缴。
通告!沭阳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徐大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被全市通报
2019-05-25 21:54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首要职责,紧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扎实开展日常监督长期监督,持续保持纠正“四风”高压态势。现将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沭阳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体卫艺科负责人徐大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2015年至2018年,徐大从在任沭阳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期间,每年收受沭阳县某牛奶代理商葛某现金1000元,共计4000元。2018年,徐大从在任沭阳县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学生直饮水工程项目质量督察组总负责人时,收受直饮水工程项目老板毛某某赠送润莱牌家用饮水设备一台。徐大从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9年3月,徐大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所得已予以追缴。因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沭阳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殷建珍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通报】肇庆市教育局一教研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2020-12-21 22:10:44
据肇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消息,肇庆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特教教研员杨景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丨资料来源:清风肇庆
丘北九人榜上有名!纪委又“打虎拍蝇了”!
2017-08-14 14:52
州纪委通报了五起落实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
纪检组织问责三起干部违规违法案例通报
1、丘北县教育局教研室违规私设“小金库”3名干部被问责。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丘北县教育局教研室在组织全县高中毕业生复习统一检测考试中,收取每生每次30元费用,并可按每生每次提取6元用于考务相关工作费用。2010年-2016年,丘北县教育局教研室违规将提取的考务工作费用截留、私设“小金库。共截留资金116166元,支出94684.5元,结余21481.5元。资金以现金管理方式由教研室干部李俊明负责相关支出,教研室副主任黄俊东负责记账。2017年4月,按照省州县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丘北县教育局教研室在自查自纠中主动报告并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2017年6月8日,丘北县教育局纪委分别给予教研室主任金明江、教研室副主任黄俊东、教研室干部李俊明谈话诫勉问责处理。
镇安县教育局违纪被查处
年12月08日12:0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据了解,2000年至2003年,镇安县教育局与有关单位协议,在全县中小学学生中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收取管理费和发行费230120元;统一销售作业本,收取管理费98555元;统一代办学生保险,收取代办费20000元;统一定点照相,收取管理费5000元;由教育局发文在全县统一印制使用中小学学科教学单元检测试题,县教研室收取学生试卷费512164元,共计收取865839元。教育局从上述收费中以福利、补助、奖金等名义给职工滥发钱物179140元;县教研室从收取的试卷费中发给职工钱物34720元,共计滥发钱物213860元。
商洛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从镇安县教育局发生的违纪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
扣克学生伙食费、公款吃喝…徐州纪委通报14起教育领域典型案例
2019-03-16 11:36
昨天,中共徐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微信“彭城清风”发布《关于教育领域专项治理14起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教育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报处理结果。
全文转发如下:
关于教育领域专项治理14起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年来,教育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纪检监察职能,强化监督的再监督,紧盯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现将14起教育领域负面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七、贾汪区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帮助鲲鹏书店组稿小学试题问题。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贾汪区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研员刘媛、吴晓珊等人分别为鲲鹏书店组稿小学学段数学、语文、英语教辅材料。2017年8月至11月,教研室教研员刘媛、吴晓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各8000元,调离教研员岗位,教研室副主任张会受到政纪警告处分,教研室主任李振营受到诫勉谈话处理。2018年8月,教研室副主任张会对小学统考试卷编审不严,不认真吸取教训,整改不到位,被免去副主任职务,调离教研员岗位;“一案双查”,贾汪区教育局副局长刘继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微腐败案例剖析来自: 菏泽民间观察(建设乡村和县城重建故乡精神气质) 2018-12-17 18:15:46 微腐败案例剖析 访客 200 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 典型案例 某市教体局原职业成人教学研究室负责为职业学校订购教材。教研室 主任刘某某在订购教材期间,认识了某图书公司经理成某。成某提出,如果职业学校在该公司订购教材,图书公司可以给刘某某10%的回扣。刘某某在图书市场进行了调研,觉得成某给的回扣比较高,就决定在该公司订购。此后教研室连续三年在该图书公司订购教材,图书公司按约定一共给刘某某回扣13万元,刘某某没有交入单位财务,其中9万元用于组织学校教师外出旅游考察,剩余4万元被刘某某据为已有。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违纪案件。所谓的“回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是否应 以受贿论处,曾经是一个众说纷纭、争论不休的问题。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 补充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刑法》第385条第二款也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谓“各种名 义”就是说不论以什么名义,如好处费、辛苦费、跑腿费、车马费、信息费、交际费,酬谢费、介绍费等,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 暗中收受的,只要其实质是回扣、手续费,而且是归个人所有的,即应当以受贿论处。有一种观点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中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不能以受贿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实际上.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已经隐含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为在经济往来中.一方给另一方回扣、手续费等,目的无非是使生 意成交、合同签订、事情办成,使自己这一方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收受了同扣、手续费.同时生意成交、合同签订.事情办成,这已“为他人谋取利益”了.至少是已经有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和承诺。所以. 对此种行为以受贿论处,是完全正确的。至于非法收受了回扣,手续续费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本案中.刘某某收受图书公司给予的教材回扣并将部分款项据为已有,已经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应当受到追究。 廉政提醒 “回扣”在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有些是正当的经济往来,出卖方为 了推销产品,愿意向购买方作出让利。有些则是商业贿略行为.一些不法商人意图用回扣的方式来获得交易的成功,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务管理和经济往来中,有些人会以各种方式进行贿略,比如回扣、赞助等。这些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常常会让人认为这些回扣所得是应当的。殊不知,当国家工作人员伸手接过这些回扣的那一时刻起,已经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因此,在从事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中,不可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要因为做得隐蔽无人知晓就心起贪念.而应坚守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