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叙州区法院杨继代院长并杨晓东,邓固红,张红,何彬副院长第2集
12月7日上午,叙州区法院一院长和该院监察组及立案庭共4人接访了本案当事人。
该院长只认可了当事人对何庭长4次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但却以《民事诉讼法》第9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对抗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99条。
为正本清源,特附该院长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98条如下: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两相对比,第98条的4个要件,即“(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对比面前,显然,该院长的说法均与当事人的主张风马牛不相及。
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再比照该院长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98条,更充分地证明,该院长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的说法,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再一次证明了该院院长不但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根本对抗不了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99条: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法律的而且是在袒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