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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叙州区法院杨继代院长并杨晓东,邓固红,张红,何彬副院长第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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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叙州区法院杨继代院长并杨晓东,邓固红,张红,何彬副院长第2集
       12月7日上午,叙州区法院一院长和该院监察组及立案庭共4人接访了本案当事人。
       该院长只认可了当事人对何庭长4次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但却以《民事诉讼法》第9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对抗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99条。
        为正本清源,特附该院长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98条如下: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两相对比,第98条的4个要件,即“(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对比面前,显然,该院长的说法均与当事人的主张风马牛不相及。
        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再比照该院长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98条,更充分地证明,该院长故意适用法律错误的说法,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再一次证明了该院院长不但是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根本对抗不了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99条: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法律的而且是在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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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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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怎么能这样呢?

发表于 2021-12-8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2-9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院长是对法律不懂啊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的回答让当事人吃了个大瓜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尊严必须维护而不是做得相反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律,红心不变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1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在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的维权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院之长,不能瞎解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4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院长的法学水平不敢恭维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6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7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出滥用法律的行为来曝光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0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在打脸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1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此院长应该好好补一课!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补课,对这个院长势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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