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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欺诈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被依法起诉,静等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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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  起  诉   状
原告: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本医疗机构是广安区城区的医疗机构,不是乡村的医疗机构。
被告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1301008778490F,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8号,联系电话:。
被告二: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广安爱众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66790658B,法定代表人:曹继光,地址: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 联系电话:0826-5952258。
第三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1599959030X,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北辰办事处岔路村7组,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被告二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6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侵犯了原告医疗废物处置的合法权益,还存在违法无效且存在欺诈应予以撤销;判决被告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违法利用财政对公账户收原告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应予以退回原告
第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621民初4006号(详见复印件)载明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了《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协议期限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载明“属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诊所等30家诊所或卫生服务中心(站)”。因原告暂时没有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请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调取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违法且存在欺诈并侵犯了原告医疗废物处置的合法权益。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了《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侵犯原告医疗废物处置合法权益,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为虎作伥违法指使第三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21年与原告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并违法收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该案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三人不是与原告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和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法定主体,并且第三人没有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或授权收集原告的医疗废物贮存和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并且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补偿协议(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每年补偿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30万医疗废物运输费等涉嫌违法滥用财政资金支付医疗废物运输费等,不知给了多少年,请人民法院依法移交纪委监委依法查处,详见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602民初5705号)存在恶意串通指使第三人广安区北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明2021年广安区北辰社区社区服务中心由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财政对公账户收取29家诊所医疗废物处置费10080元,但未交给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详见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回复复印件)。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11日书面回复(详见复印件)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没有收到申请人每年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因此,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伙同广安区城区北辰、浓洄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等诊所每年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或300元属违法收费。已向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区生态环境局递交投诉申请书,有待这些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实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广安区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与被告二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侵犯了原告医疗废物处置的合法权益,还存在违法无效且存在欺诈应予以撤销,判决被告一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违法利用财政对公账户收原告的医疗废物处置费360元应予以退回原告原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民法典》等法规依法对被告及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因该案涉及广安市内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处置,请广安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立案速审速决,以便2022年度及以后的广安市内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处置,谢谢!
此致
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13日

相关链接:
1、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近10年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案12月13日下午宣判-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bbs.mala.cn/thread-16280233-1-1.html
2、广安区蹊跷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到哪里去了?-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bbs.mala.cn/thread-16255484-1-1.html;
3、广安市内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依法推动中-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bbs.mala.cn/thread-16260505-1-2.html
4、广安市内城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没有得到依法处置的原因与现状,何时才能依法处置-广安论坛-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你的言论 影响四川  https://bbs.mala.cn/thread-1623446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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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14 09:58
邮政快递到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14 15:44
已通过微法院向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15 10:50
持续关注

2022年优秀网友 2021年优秀网友 2020年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类似楼主这样的人多年,在吃瓜的同时,有一句话想说:推进法治化进程,这个社会需要更多像楼主这样的“咬卵匠”,人生有些事一定要往死里去较真。要坚持说真话说人话,特别是50岁以后的人,一定要舍得,把该得罪的人都得罪光,剩下的才是真朋友。不为自己,为儿孙。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16 16:25
广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已立案,等待开庭审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17 10:12
广安区人民法院这次立案快,开庭审理也快,2021年12月29日下午3点开庭审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18 21:59
看又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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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1 16:57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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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2 16:09
经调查,厦门某医院存在将其化粪池污泥等危险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公司收集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即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本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11700元,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算,故厦门市生态环保局对该医院处以3倍行政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2 19:24
这就属于行政协议违法,所以市政府就发了行政协议必须经合法性审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5 11:53
29号下午3点庭审直播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7 12:56
以会议或协议代替法规的土政策在法治广安行不通啊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8 09:16
明天下午3点在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8 22:49
关注中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29 14:15
马上开庭直播审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30 21:27
广安区卫生局有钱,每年30万,钱从何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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