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今年3月已经实施,隔2022年3月已经不远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做了些啥工作?落实得怎样?
1、《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编制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技术指南。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规划的实施和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3、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开展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四)未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动态管理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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