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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将停在车位里面的电瓶车拖走事宜[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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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恩阳区派出所交警队同志         您们好!
        2021年12月15号左右,我因为去外地办事,将自己的电瓶车停放在恩阳区一小对面的停车位里面,一星期回来后,便找不到车子了,满大街的找,最后才听说被你们拖走了,后面凭身份证来取过一次车,你们不给取。
       我问什么原因把停放在车位的车子拖走?你们说是那几天因为创文,所以才把没有牌照的车子拖走,我想请问创文你们才上班吗,不创文就不得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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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将停在停车位里面的电瓶车拖走事宜”帖子的回复 网友AAA198694198694: 你好!你于2021年12月24日在麻辣论坛群众呼声所发的《关于将停在停车位里面的电瓶车拖走事宜》帖子,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我局交管大队执勤人员在城区开展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恩阳一小对面摩托车、电动车停车位上停放有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庚即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将该处无号牌车辆移至平安利修理厂和马鞍铺停车场。同时,为方便二(三)轮电动车车主办理取车业务,我局交管大队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登科街道办事处外设置车辆违停处理点进行处理。因你未提供所取车辆的购车发票、合格证或3C认证,无法证明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是你,工作人员便告知需到居住地社区开具相关证明,再前来登记领取车辆。 感谢你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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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5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的是;车取回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哈。
请问交警同志你们私自拖车合法吗?
在交警做出拖车等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传后当场当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关达当事人。
没有通知当事人,私自拖走是不合法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车子没有上牌,也是不对的,但我车子已经坏了,耳朵都掉了,好久没有开了,也并没有在街上行驶吧,请问可以将车子在哪里拖走的,就还回哪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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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主管部门已经回复你了,请你按规定取回你的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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