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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臧永法官,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转移、隐匿、伪造债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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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经历了长达5年,三次一审、两次二审的离婚诉讼、包括抚养费诉讼的女人,2021年12月29日我的离婚判决出来了,这是经历了第二次二审,我只想认认真真的请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臧永法官,你接受了我两次二审,第一次发回重审后,锦江法院的法官告诉我,中院对离婚案有一定指导意见,臧永法官您坚决不认为对方有转移、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我想问问如果所有股权转移判决书、公证书等这些具备公信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的话,那 请问什么样的证据是可以证明对方转移财产?还是说以后夫妻双方都可以肆无忌惮的转移,而不受到法律的约束,所谓的民法典只是一纸空文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您却依旧以均分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最终在逼不得已的隐匿部分少量考虑了)。 1、(2018)川0104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川0191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10006004),充分证明邓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伪造笔迹将我名下的股权转移至其母亲名下,难道这些具备公信力的判决书不能证明财产转移?
2、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7037号民事调解书,查阅了公司2017年至2021年目前的账目明细,发现邓某通过公司账户把大量收益转入其父母等人的私人账户中高达2296309.95元人民币,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目的,甚至邓某在(2018)川0104民初418号中提供虚假的川海轩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签名人为伪造的股东);
3、提供的公证书中明确公证了邓某将自己账户里面的钱转入公司账户,然后通过公司账户又将20多万元转出到其父亲的账户上,有银行回单为证,有公证书为证,难道也不能证明转移财产?
4、邓某从2017年底到2021年从未履行过任何父亲的职责和抚养义务(小孩已经从4岁多到现在9岁多),有严重的家暴行为,这些行为,您却对此视而不见?
5、在法庭上邓某屡次说谎,自己提供的伪造的借条和自己提供的情况说明相互矛盾,以及银行明细记录,难道这些也不能说明他伪造债务?
6、我请求调取邓某的银行卡明细记录,均被您否决,
       试问中国的民法典是为了保护说谎者吗?试问民法典是为了让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逃脱责任吗?如果是,那夫妻双方真的无论哪一方随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得到任何惩罚 7、我真心请问:邓某屡次说谎、提供伪证,没有任何处罚吗?在夫妻存续期间,不履行任何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与我们的民法典符合吗?难道真如别人所说,中国的法庭上就是说谎者的天堂,那请问臧永法官,您判定转移、隐匿财产、伪造证据的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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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0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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