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何显飞,是南充某媒体记者,住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2021年7月25日,我妻子张建琼因患免疫性血小板减少,到川北医附院老年病科主任吴碧华处看门诊。老年病科为抢生意,竟把张建琼交给缺乏血液病临床治疗经验的女博士刘菊华治疗。刘菊华不具备治疗此病的能力,直到8月3日病人的血小板一直没有提升。在血液科医生陈静建议输丙球后,刘菊华担心输入丙球后病人的血小板仍不能提升,而丙球又是自费药,一个疗程要2万多元且不能报销,怕患者及家属责怪她,在我已同意用丙球治疗的情况下,她又让我带着妻子到血液科邹兴立处看门诊,询问邹兴立能不能用激素治疗。邹兴立在没有对张建琼的病情进行仔细了解的情况下,开出处方用激素治疗(疗程长达二周以上),结果导致病人在8月5日颅脑出血,不治身亡,成为女博士手中的试验品和牺牲品。事后,刘菊华为掩盖责任,对会诊记录等病历进行了篡改,并隐匿了5份会诊记录。
我向四川省卫健委举报刘菊华等人篡改、隐匿病历的问题,省卫健委转交南充市卫健委调查,而市卫健委又转交顺庆区卫健局调查。区卫健局调取了医院的电脑后台,查看刘菊华没有归档的5份病历的最后提交时间,认为从时间上看没有问题,便确认当事医生没有造假和隐匿,只是认为医院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对医院给予警告和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医生刘菊华和陈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我认为这个处理并不公正,因为卫建局一位负责人说,如医院对电脑后台时间系统进行更改,以他们现有的技术力量,是无法查出的,同时,我提交了我与医生陈静的对话录音,该录音能清楚地显示病历造假,但区卫健局未涉及这份录音,这就充分证明他们的调查不彻底。
我向南充市卫健委申请复查,但该委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书》更是奇葩,通篇完全是替医院开脱,竟到了不顾事实、曲意逢迎的地步。具体说明如下。
一、医务人员有没有对病历造假,我在复查申请时已说明区卫健局一负责人自己承认他们的现有技术无法查出后台更改,为何市卫健委在复查时不对医院电脑后台的时间系统有没有更改进行鉴定、甄别?在未鉴定的情况下,便得出结论没有篡改病历,这不显得荒唐可笑吗?
二、关于隐匿5份病历的问题。市卫健委认为系ICU管床医师杨进送病人到成都后被隔离造成的,杨进隔离会必然造成刘菊华等人无法及时上交病历吗?答案是否定的。被隐匿的5份病历资料最早是7月26日提交的,最晚是8月3日提交的,比上述时间段更早或更晚的其他病历资料都于8月17日归档封存,其中包括8月3日刘菊华与邹兴立所谓的会诊记录都封存了,而当天还早几个小时的刘菊华与陈静的会诊记录被隐匿,恰巧这份病历涉嫌篡改。因此,不存在无法归档的情况,刘菊华隐匿上述病历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并不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同时,杨进到成都是8月7日,解除隔离是8月22日,但直到9月9日,在我的一再索要下,院方才把隐匿的5份病历给我。
三、退一万步来讲,就算5份病历没有及时归档是工作失误造成的,但5份病历涉及5位医生,为什么区卫健局仅仅对刘菊华和陈静进行处分,而不处分其他3位医生?市卫徤委复查时为什么不予以纠正?
四、关于对我和陈静的录音认定问题。9月9日上午我从医院法务部取回被隐匿的5份病历后,我找到陈静了解相关情况,针对其中涉及陈静与刘菊华在7月26日和8月3日的两份会诊记录进行对话并录了音。陈静的两份会诊意见均是打印,而不是手写,包括她的签名也是打印,这本来就十分反常,更为反常的是,对于8月3日的会诊记录,本该由陈静作出的会诊意见中关键一句“患者又拒绝静脉丙球双管治疗”,陈静看着这份病历,多次对我说“是她写的”、“她那高上写的”。这就更加奇怪了,陈静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会分不清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的运用吗?正常情况下会把“我”说成“她”吗?显然这是刘菊华代她写的。如果这份病历没有造假,陈静应该理直气壮地告诉我:“我当时在会诊时,患者拒绝使用静脉丙球双管治疗”,这样才符合逻辑。(录音与8月3日刘菊华和陈静会诊记录均附后)
奇葩的是,卫健委竟以“录音中没有言语说明8月3日的会诊记录是伪造”,便认定这份会诊记录没有伪造。如果公安办案,调取监控发现有小偷在半夜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只是从监控上没有发现小偷偷东西出来,便草草得出结论,说这个小偷没有盗窃行为,这样的理由成立吗?卫健委认定事实的理由不是非常荒唐的吗?
五、卫健委认定的所谓医患沟通也是闭门造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8月3日上午,经刘菊华与辜建伟两位医生与我沟通后, 我答应使用丙球治疗。但当天下午,刘菊华又指导我在我手机上下载软件,挂了血液科邹兴立的门诊,让我带着妻子去问邹兴立能不能输激素。邹兴立作为科室副主任,在没有对患者进行亲自诊断,只看了刘菊华书写的病情介绍不到五秒钟,便开处方使用激素治疗,要长达两周方能见效,结果导致病情十分严重的患者在第三天颅脑出血死亡。在临到使用激素前,刘菊华拿着一份医患沟通记录单,匆匆来到病房,让我在上面签字,要求我写上“ 要求使用激素治疗”字样,而邹兴立和刘菊华没有告诉我们任何风险。如果是正常沟通,应该是先沟通后,在我们同意输激素的情况下,再找邹兴立开处分,但事实上是邹兴立先开处方,最后才让我签字,这算沟通吗?
卫健委以我在医患沟通记录单上签名而且没有提供被迫签名的证据,便以此排除院方的责任,这是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悖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市卫健委的官老爷们,院方让我在一纸格式化的材料上签了名,是否就可以代替明确说明的义务吗?你们对《民法典》的规定就是这样理解的吗?
卫健部门代表国家层面进行执法,事关人民群众的人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对于人命关天的大事,岂能这样视为儿戏,走走过场而已?让我倍感寒心的是,市卫健委执法支队一位负责人竟当着我的面说“篡改病历就是篡改病历,隐匿病历就是隐匿病历,不存在既篡改又隐匿病历的情况。”难道他们不会对某些病历进行篡改,对某些病历进行隐匿吗?或者先是篡改,后来担心暴露,不敢提交,在患方的一再索取下,才被迫交了出来。
综上所述,南充市卫健委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忘记了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他们只能玩玩猫与老鼠的游戏,对于川北医附院这样的庞然大物,他们畏之如虎,曲意逢迎,只敢在患者伤口上撒盐。
南充某媒体记者 何显飞
电话 18990886499
2022年1月7日
附:我与陈静医生的对话录音
(时间:2021年9月9日上午11时08分)
何显飞:陈医生,莫忙,打扰你一下,他给我了,法务部给我了,你看这个。你没签字这个。
陈静:这个就是签了字的。
何显飞:没签字,没有你的名字,那上面,只有这个,打印的。
陈静:这就是我的名字。
何显飞:你看这是不是你的原件。
陈静:那肯定是原件。
何显飞:没签字。
陈静:是原件,这个是原件。
何显飞:原件?她给我当时说的是直接建议输丙球,啷个这上面说的是患者拒绝输丙球呢?这上面改的是注射的嘛。
陈静:她这高上写的,她说患者拒绝使用静脉丙球。我写的……
何显飞:8月3号,不是说的7月31号。8月3号这个。
陈静:8月3号,我是说的如果不用丙球,用丙球无效以后,可以用这个,用丙球无效以后,可以申请艾曲泊帕或者这个血小板治疗,艾曲泊帕晓得不,艾曲泊帕也可以升血小板。
何显飞:她说的你直接建议输丙球。她开始是给我说的,你好生看一下,这个是不是原件。
陈静:那就是前头这个,她写的你不用静脉丙球嘛。
何显飞:我没说不用静脉丙球,没说。你看是不是你原件,你好好回忆一下。
陈静:肯定是原件。
何显飞:你没签字的嘛。
陈静:这个就是原件。
何显飞:打印的,这是打印的,8月3号这个,你好好看一下。
陈静:7月31号有一个会诊嘛。
何显飞:7月31号是有一个,7月31号这个我没有质疑。
陈静:7月31号是建议这个嘛。建议可用静脉丙球的嘛。后面她说的你不用静脉丙球的嘛。
何显飞:我没说。
陈静:她这高上写的嘛,你不用静脉丙球的嘛。
何显飞:你仔细回忆一下,看是不是原件。
陈静:啷们不是,就是原件。你不用静脉丙球,就用其他的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