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我局已经收悉。现将相关法律条文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个告知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以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针对网友反映消除既有住宅安全隐患的问题,我局已于近日通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巡查检查,切实落实物业服务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并督促各地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对于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小区将安全隐患的消除纳入应改必改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致函各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压实业主的主体责任,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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