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部分业主不需要物业服务,不交物业费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企业按照相关法规,依法收取物业费用合理。 2.关于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及程序。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在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下组织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 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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