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1年12月30日下午约5点30分,在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锦华路口过马路,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拦截,该人伪造交通事故限制我人身自由,在我报警后,由东湖派出所110出警解决了纠纷,协助我摆脱滋扰。
因事发匆忙我没有核实到该人真实身份,在投诉到成都是交警三分局后,成都市交管委、交警三分局和东湖派出所分别给我回电答复,对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我道歉,但均表明该人并非其单位人员,他们无权处理。交管委同志透露此人属于街道办调派协助维护交通文明的“志愿者”。
事发经过:
一.12月30日该人作为“志愿者”,不具备交通执法权但实际进行了交通执法,阻拦市民正常通行。本人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后,该人继续阻挠并伪造交通事故,公开污蔑我用自行车撞伤他,并推搡抓扯我的手腕,限制我人身自由,反复语言挑衅,在110出警后也拒不道歉。我反复询问其身份,该人只说自己是“过路群众”。(后经交管委答复,该人属于街道办事处派遣到路口协助交通的人员)。
二.在交警三分局的徐警官核实我的投诉时,该人继续捏造事实,谎称是我违规在先。关于本人参与交通的行为及经过,交管局已确认是对方错误理解《道法》,并非我违规而是他错误执法。
三. 该人对我进行公开污蔑,伪造交通事故,寻衅滋扰,既然代表单位和协助交警进行“文明劝导”,却造成更加不文明的后果,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成都创建文明城市的初衷。
关于这个神秘人物的违法违纪行为,我在“问政”反复投诉,投诉到锦江区后,东湖街道办事处、东光街道办事处相继回复其下属社区并无该人员。
现在,一个“公派”到路口本应维持文明秩序,实际违法违纪破坏文明的人,竟然在锦江区找不到所属单位了!
走近科学之人间蒸发的志愿者——究竟是法律的漏洞还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一个无人认领的“志愿者”,可以说起行为造成的“危害”不大,那如果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呢?一个有了小小“权力”的工作人员,可以任意滥用职权给群众带来麻烦,那其工作中还可以有多大发挥空间?细思极恐,不寒而栗!
如果不是属于街道办,那他究竟是何身份,究竟所属什么单位,可以得到包庇纵容?为何群众希望通过正规渠道调查了解,追究处理,都会这么困难?
以上情况,我有全部录像取证视频,若有必要,我提供视频资料,因该人所属单位不明,烦请锦江区政府相关单位调查,本人保留对其民事起诉的权利并要求其公开道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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