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广安一小区数十名业主与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从逾期之日起按购房总款的万分之一每日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
事实上,该楼盘实际交房日期逾期约半年,2022年2月,该楼盘数十名业主遂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因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广安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经过立案庭负责人与驻庭调解员数小时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安抚了业主情绪,缓解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开发商以现金方式当场支付了每户涉案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4000元,高效解决了该商品房纠纷。
法官说法
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先锋介绍,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交房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是具有显著合同程序性和专业技术性的活动。交房的具体落实体现为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购房者,且将房屋交与购房者初步验收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9月30日交房,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者履行告知义务,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未以书面形式、未按购房者预留的地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反之,如开发商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交房通知按期到达预留地址,但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收房,则购房者应自行承担责任。
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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