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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控告成都市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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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凯继续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玩忽职守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1: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地址: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电话:028-86406111
被控告人2:锦江分局局长李刚。
   控告请求:追究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违反非法拘禁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玩忽职守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一:由于锦江分局民警谷传唤询问超时;多非法拘留任凯一日;明知任凯不违法,但故意伪造光盘中2019年4月2日14是40分的录像等证据,捏造事实,打击报复合法上访人任凯,任凯认为可以证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的侦查活动中有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及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及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一)项“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第(二)项“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三)项“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第(五)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详见“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附件)
二: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局长李刚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民警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玩忽职守。
任凯认为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九条;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一)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因为任凯的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与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同,处理程序“前者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监督程序,后者是司法程序”也不同,又控告(警察谷锐)及起诉(锦江分局、李刚局长)的对象等均不同,任凯的控告明显不属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二)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的情况。经过任凯多次控告谷锐,但是锦江分局都以“诉讼程序中”或“投诉不实”的歪理不予受理,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2020]18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又于2020年8月6日出具锦公信不受字[2020]101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尤其是任凯于2021年3月及5月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组长樑晓军寄信控告后,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再次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2021]199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任凯的控告请求是“追究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处理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侦查活动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传唤询问超时,故意伪造证据,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责任,提起公诉,并向任凯书面回复为盼。”及“追究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不是任凯向锦江法院的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控告请求与起诉诉求明显不同。锦江分局局长李刚揣着明白装糊涂,继续包庇犯罪分子谷锐,玩忽职守。
更为可恨的是在四川省省委第七巡视组组长蒲晓虎于2021年8月24日入驻四川省公安厅,省委第十一巡视组组长向伯先于2021年8月25日入驻四川省政法委及中央第十四督导组组长李佳、四川小组组长刘志远于2021年9月4日入驻四川省督导四川省政法工作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既不处理谷锐非法拘禁罪,又不处理任凯诬告陷害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继续顽固坚持玩忽职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02886406128与任凯交流中,对于任凯提出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明显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任凯的行为,拒不处理。
任凯认为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局长李刚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民警谷锐,多次拒不依法处理控告,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一)“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顽固坚持错误,故意玩忽职守。
锦江分局理当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依法受理,并书面答复。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控告人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2年 3   月  28 日


附件:
1:任凯于2020年4月16日与锦江分局纪检的通话录音@02886406128;
2:任凯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人员通话录音02886406128;
3: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通话录音02886406128;
4:“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的材料4页。
5:任凯于2020年4月16日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及任凯的意见陈述。
6: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
7:任凯用小米手机录音。上述第1项至第6项证据证明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多次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玩忽职守。

附件4: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电话:028-86406111
控告请求:追究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处理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侦查活动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传唤询问超时,故意变造证据,捏造事实,违反非法拘禁罪的责任,提起公诉,并向任凯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到四川省人大(简称省人大)信访中心(简称信访中心)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民警无凭无据,口头传唤抓获移送至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不是省人大门口,当时没有给他人造成“寻衅滋事”行为的伤害和其他损失。锦江分局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予以任凯5天拘留的行政处罚。任凯认为锦江分局谷锐在侦查活动中,损害司法公正,故意变造光盘等证据,故意违背事实,严重违反程序,属于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非法拘禁、滥用职权。
一:锦江分局谷锐故意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非法拘禁。
(一)锦江分局谷锐提交光盘中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显示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录像4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但是锦江分局没有提供任凯申请锦江法院依法调取的完整连续的应该永久保存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司法腐败。
3(1)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37-28;13:33:48至13:37:28;(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任凯等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任凯等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简称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已经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达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2)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18-46;13:13:49至13:18:45;(录像5,2019年4月2日)录像5显示:川高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2日13时15分左右已经从大门进入四川省人大,法院警车也离开省人大大门了。
4:录像4可见任凯在法院警车停下后,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跟随大家过去,法院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整个现场有十几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未在警车前面停留。但是锦江分局仅抓捕任凯,选择性执法,明显是故意串通省人大及川高院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不公平、不公正。因为当时任凯不认识钟玉兰,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在警车右前边单独伙同在警车左后边的钟玉兰拦截警车的证据;省人大罗林及武警李健也在警车现场。任凯在罗林旁边,在李健对面(中间是警车)。由于川高院王世樑仅仅指控几个中老年妇女拍打车窗、在警车前拦截,没有指控男性任凯拦车;任凯又始终在别人后面安静站立,即使任凯当时在现场,锦江分局也没有任凯伙同钟玉兰或单独拦截警车的证据及事实。如果任凯拦截警车,罗林、李健及在场其他人也拦截警车。为什么锦江分局不拘留在场的罗林、李健等人?
5:锦江分局提交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 ;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严重违反程序,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提供伪证。
(三)1:《答辩状》《拘留决定书》罗林、李兆淞、李健、王世樑《呈请行政公安处罚报告书》《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时间及内容不是事实。
2: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5点左右在省人大信访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口头传唤,不是省人大大门。《答辩状》《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中记录“在省人大门口”不是事实。
3:锦江分局谷锐记录在《传唤证》等上的时间不实,传唤超时。
4: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故意串通川高院王世樑、省人大罗林、李兆淞及武警李健提交锦江法院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31页伪证。该伪证被(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法官马琳毁灭、隐匿。但是在庭审笔录及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都有记录,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
二:任凯从未承认当时2019年2点40分在四川省人大门口现场。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
任凯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7行至第8行记载“问: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但是这是锦江分局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的结果。
“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的时间是谷锐说的,不是任凯明确说的。任凯没有亲自说“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任凯回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任凯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任凯于2019年4月2日中午的一段时间在省人大门口附近,任凯从来没有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民警谷锐在非法关押任凯20多小时后于2019年5月14日问询任凯相距40多天前关于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的精确时间,依据常识判断,任凯显然记不清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与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的仅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的关键问题的区别。同时该笔录与任凯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4行至第15行记载“问:4月2日,你在什么地方被带走的?答:我不记得了。”自相矛盾,可见锦江分局认为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不是事实,也证明任凯这么久之后确实记不清楚了。同时,《拘留决定书》第10行至第11行记载“任凯和钟玉兰二人对阻碍省人大参会车辆正常进入一事拒不承认。”证明任凯不认可谷锐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拦截法院警车的事实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虽然有任凯本人的陈述,但是任凯本人的陈述从来没有亲自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而且锦江分局不能提交其关键证据,既光盘证据中16个文件及纸质截图获得程序合法的证明,而且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自相矛盾,其证人及办案人员等又没有出庭作证及说明,这属于锦江分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依法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1: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传唤询问超时,没有《申请传唤报告书》及批准文书。
锦江分局《答辩状》第一页第11行至第14行记载“2019年5月13日------反映省人大门口有十余人上访------到达现场将上访人员传唤至督院街派出所进行审查。”加上《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记录“2019年5月13日14时43分”及《到案经过》的时间记录一起证实任凯是被其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这与《传唤证》(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时间记录不一致。被传唤人实际离开时间是21时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所以,民警谷锐对任凯的传唤询问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属于非法拘禁。因为任凯及时申请了锦江法院依法调取任凯从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到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内的全程监控视频以正视听,但是锦江分局又不能提供,所以理当支持认定任凯的意见。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同时,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15行至第16行记载“(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人5月13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任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任凯口头传唤到达及离开的准确时间,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不合法。
2:对任凯进行询问时只有谷锐一个人民警察,另外一人是辅警。锦江分局在询问笔录中记录有二个警察是弄虚作假。
四:锦江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任凯行政拘留5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成都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由于强制传唤时间是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5月13日应该折抵行政拘留1日,所以锦江分局多非法拘留任凯1日。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滥用职权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及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控告人: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22  年  3  月 28   日
附件5:2020年4月16日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及任凯的意见陈述
------任凯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处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16日的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等包庇纵容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民警谷锐,玩忽职守。
一: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共4页(开始)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处男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我们是锦江分局。
任凯(以下简称任):啥子呢?
工:我们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处的。
任:哦,锦江公安分局纪检处的,哦,什么事?
工:督院街派出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的一个投诉,有没有印象?
任:这个好像是在信访网上投诉过。
工:有一个投诉,这个样子的,我们经过这个前期的调查了解和法制大队再次进行审核把关。这个主要是我们法制大队负责审核把关。
任:可不可以说两句话,都是你在说。我说几句话,你们大概认为民警谷锐没问题,大概就这个结果。今天是2020年4月16日,可能到现在,那是去年的事,已将近一年了。关键的就说两句话。那个(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李健)做的证,那个(拦车)录像,在四川省人大门口,那个法院被拦的警车(时间)4分钟不到,(罗林、李兆淞及李健在询问笔录中都证实“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可以确认这个时间吧,是你们证人证言笔录上是有这个的。但是,你们(锦江分局提交锦江区法院的)光盘有(证明任凯拦车)一个录音录像给出的时间(将近)8分钟,明显这个事情就不对。谷锐咋个把这个4分钟(不到)的录音录像(伪造)变成(近)8分钟了?知道吗?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2019年4月2日2点40分,我们当时已经不在(四川省人大门口)现场了,因为当时你们当时也有录音录像证实任凯已经到了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大概是(从省人大门口)1点35分走的,2点40分已经到赖家店分流中心去了。我就说两个问题,因为电话上不可能说很多,是不是嘛?
我再说一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第二个问题是1点35分实际上我们已经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现场了,到赖家店分流中心去了,不可能还在2点40分还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啥子警车,这个是不可能的,明摆着就是假的,知道不嘛?(光盘中的拦车录像是)伪造的假证据。(谷锐)作伪证,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我说了两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你们那个(提交给锦江区法院的)《(行政)答辩状》(第一页第13行)说的,大概是2019年5月13日传唤我们这些人到督院街派出所,在四川省人大门口,大概就2点40分样子。你们这个传唤时间是2点40分哦,不是谷锐记录的晚上7点钟,但是,你们自己的《答辩状》上面写的是传唤,大概2点40分。当然,没有(详细)时间,《答辩状》没有写(详细)时间。但是到案记录(《到案经过》)上面有时间,那个是2点40分样子。(2019年5月13日谷锐记录的《到案经过》第三行记载“2019年5月13日15时许,我所接分局指令------”即实际传唤时间应该是2019年5月15时许。)大概就3点钟(传唤的)。如果传唤时间是2点半到3点钟这样子,我们(的询问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本身就是非法拘禁。电话上我也不想说太多的问题了。
我大概就说这三个问题,我肯定不认可你们认为谷锐没有非法拘禁,没有(询问)超过24小时,没有伪造证据,那个光盘证据,我肯定是不认可的。知道不嘛?你们明显就是包庇,知道不嘛?你们也是玩忽职守,知道不嘛?他(谷锐)是非法拘禁,你们就是玩忽职守,知道不嘛?
工:你说完了吗?
任:我说完了。我就说三个问题。我想问下,你贵姓?
工:简单点说,我们纪检督查部门,只是针对民警有没有违法违纪。
任:伪造证据算不算违法违纪呢?伪造这个光盘?
工:我们的依据,你现在投诉谷锐非法拘禁、滥用职权,这违法了,都涉及违法犯罪了。第一个,你说的这些都是程序上法制上的东西,之前我也给你讲过答复过你,(锦江分局纪检处明知有错,故意不纠错,屡教不改。)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那么你后来采取直接到法院,这个比行政复议,从法律角度说还要高一个层面。你去了法院,第一审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现在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还在审理中。到时候开庭的时候,我们这个锦江区分局有专门应诉的单位和部门和个人来应诉。好,如果到时候他们来应诉,如果法院判决下来认为谷锐存在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情况,我们再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对民警做出处理。现在你给我讲这个法律的问题,我们不是专业的法制部门,我们专业的法制部门是分局法制大队,你明白了吗?
任:你们法制大队是专业的法制部门,纪检和法制大队有什么不同吗?你们纪检部门就应该管这些事情呢,这些不是违法违纪吗?
工:咋个认定他(谷锐)违法?
任:伪造证据不算吗?
工:不该法院判决?
任:你们纪检部门和法院部门是两个系统,各走各的程序。这个(投诉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是投诉(监察)程序;那个(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是司法程序。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程序。
工:你投诉,我给你说嘛,那我们能不能认定他违法?纪检部门能不能认定他违法?是法院认定,还是纪检部门认定?
任:纪检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并不矛盾。
工:中国是法制国家,法治社会。
任:有《监察法》,你们按《监察法》做就行了,法院是司法程序,《监察法》(纪检督察与法院)是两个法律系统。《监察法》是有单独的法律的,这并不受法院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就像检察院一样,它是单独的程序。
工:你要胡搅蛮缠这个问题,我就不给你说了。
任:我只能说,我对你们的答复不满意,因为你们应该是单独的纪检监察的程序,这个和法院的程序不矛盾。知道不嘛?这个是各走各的程序。
工:你起诉了,我们以人民法院为准。
任:你们这个只是推脱而已,知道不嘛?我认为你们是推脱。
工:推脱啥子呢?难道照你的说法,我们就该把民警拿来处理,把民警弄来关起,你才满意,对不对?不可能的事。
任:不是我满不满意,是法律规定,该怎样就怎样。《监察法》里面有规定的,不是我要你那个。《监察法》里面有规定,知道不?
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宪法,有刑法,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以法律判决为准。现在都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我们肯定以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判决那个谷锐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该关就关,该判刑就判刑。好,这个都不是的,然后,我们该双开就双开,好,我给你讲清楚了嘛?
任:反正是我对你们这个答复不满意,因为你们这个答复实际上就是推脱。因为你们是监察程序,监察程序是独立的程序,知道不嘛?
工:要让你满意,要啥子,把民警处理了,把民警拉起来关起,或者是判刑了,然后该国家赔偿你,你才满意,这个我很清楚。(锦江分局纪检处工作人员明知故犯。)
任:啊,是啊。《监察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并不是我的规定。
工:你不要主观认为该啥子就啥子,这回事,大家以法律为准绳。锦江区法院一审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了。
任:但它的驳回是错误的。
工:你为什么不告法院?
任:你们是蛇鼠一窝。我就提出这三个问题,锦江区法院审清楚了吗?它就没审清楚,在回避这些问题,而且证据它都不敢给我,你们那个光盘证据、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质证笔录,它(锦江区法院在一审判决后)都不敢给我(复制),知道不嘛?
工:所有这种认为不合法,法院也在偏袒,这个民警偏袒分局(原音如此),那么你把法院也依法的告上法庭,通过走法律的途径。这个我说实话,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是一个正义的、法治正义的国家和社会,那么通过走法律途径,这个是完全我们支持,完全觉得你走这个程序是最那个的。我们纪检督察部门,说实话,我们要根据法院的判决。如果到时候法院判了,谷锐非法拘禁成立,这个滥用职权成立,那他就不光是我们双开他的问题,那就是应该弄来,我就说嘛,郫县看守所弄来关起,那就是要判刑的,说嘛,明白嘛?我们纪检督察部门能咋个办呢?最多就是说他违规了、违纪了,违法我们都处理不了,晓不晓得?到时候,如果法院判下来,判你胜诉了,那这个谷锐的问题就大了,对不对?这个,你要理解,不是我们纪检督察部门不处理,好不好?(锦江分局对信访投诉的答复并没有依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胡说八道,玩忽职守。)我这就是只是给你答复,我们收到你的信访情况了。
任:你这个答复等于是不处理,你实际上把责任推给法院了,是不是?你就看法院的结果?
工:是法律大嘛?还是我们纪检督察内部规定大?我问你?
任:我想问一下,《监察法》(纪检督察)和法院这个系统是两个独立的系统,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知道不嘛?
工:《监察法》的权力是什么?到底是违反《刑法》大,还是违反《监察法》大?《监察法》的权力给我们的权力是什么?权力,对不对?给我们的权力也是要根据权力做出的。就如你告一个民警收受贿赂,很简单一个问题,如果收受贿赂就是违法犯罪了,对不对?是我们去调查,还是刑侦部门去调查嘛?安?纪委有什么案子该不该移交?该不该移交办案单位?这是起码的道理。
任:那你们要立案,才谈得上移交办案单位;你们不立案,就谈不上。
工:锦江区法院都判你败诉了,我们还立啥子案呢?锦江法院为什么判你败诉呢?
任:锦江区法院它同样不能回答我刚才给你说的这三个问题,知道不嘛?所以说我现在也在投诉这个法官叫马琳枉法裁判。因为同样的,对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我也提出了这三个问题,晓得不嘛?
工:到了中院来判,好不好?很简单,如果锦江区法院判你胜诉了,判我们民警有问题,不需要你说,我们都会处理民警了,对不对?但是,你败诉了,这个还说什么呢?为啥子你败诉嘛?我们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
任:败诉嘛,也是法官枉法裁判,马琳的枉法裁判。
工:也给你讲了,锦江法院判你胜诉,判我们败诉,我们自然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你是败诉的一方,锦江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你的依据,也没有认为你讲的话是有道理的。如果是那样,不需要你说,我们自己都追究责任。给你讲的很清楚了,中院还没判,请你以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绳。好,就这个样子,好不好?
任:哦,反正我的态度肯定是对你们这个说法不认可,我至少保留意见。
工:我给你讲了,要让你本人主观满意,我也给你讲得很清楚,那除非我们把民警逮来判刑,逮来开除了,然后国家赔偿你,撤销(拘留)决定,这个可以,这个不是没有可能性,但是前提条件是要法院来判,中级人民法院来判,好!二审到时候最终的。你的那个想法是你主观的,当然要瞒足你的这个要你满意,可以呀,把谷锐弄来判个三年、五年。
任:这个实际上是可以说瞎子都能判得清楚的事情,一个文盲也能判。你们自己的证人都说那个(拦车)录像只有4分钟不到,但是那个(光盘中的拦车)录像有(近)8分钟,那个(光盘中的拦车)录像不是假的吗?
工:我说,这个问题,法制上的问题,请你到法院上陈述,请你让法官来采纳,这个信任你的发言,我们就不说了。
任:而且这些证据,实际都是你们自己提交的,都不是我提交的。我用的证据,我投诉的证据是你们自己提交(给锦江区法院后转)给我的东西。
工:要开庭,我们分局法制部门有人要应诉,到时候你去,向法官就是完完整整地表达你的诉求,把你的证据一一陈列,罗列出来,对不对?到时候法官他是。我说老实话,这个层面上,法官他肯定是最专业的、也是最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到时候,如果他采纳你的证据,我们分局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警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他们都会承担,好不好?就这样。
任:嗯,啊,再见。(结束)
二:制作说明:
录音设备:任凯的小米手机及号码:18040316307;录音时长:15分52秒。
制作人:任凯;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
锦江分局纪检处电话:028-86406128;制作时间:2020年4月16日。
三:任凯的意见陈述、证据证明。
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一)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因为任凯的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与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处理程序“前者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监督程序,后者是司法程序”,又起诉(锦江分局)及控告(警察谷锐)对象等均不同,不属于第一(二)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的情况。所以任凯认为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民警谷锐,拒不处理控告,玩忽职守。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签名:  任凯             提交时间:   2022  年 3  月  28 日

附件6:2021年9月16日电话录音文字等
------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锦江分局警务督察大队黄某的通话录音文字记录(02886406128),制作说明及任凯的意见
一:录音文字记录
开始:
任凯(以下简称任):喂。
黄某(锦江分局警务督察大队黄某,以下简称黄):任凯吗?
任:啊,你是哪里呀?
黄:锦江区公安分局警务督察大队。
任:哦,你贵姓?
黄:我姓黄。
任:有什么事?找我。
黄:你通过信访反映(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督院街派出所民警谷锐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的问题。我们前面已多次答复过你。我们把调查的所有程序材料拿出来复核了。
任:今天好像2021年9月16日,你们这个答复可能有几次了,电话上给我答复,这个很明显的事实,我能不能说一下,很明显的事实。2019年4月2日谷锐伪造了一个任凯上访视频,就是2019年4月2日任凯伙同钟玉兰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是不是?叫王世樑的警车,2点40分拦的车。但他同样有视频,光盘中视频不只有一个,他的视频中有2019年4月2日1点35分任凯等人已经离开现场的视频,任凯都已经离开现场了,怎么在2点40分(拦车),(任凯)离开现场到赖家店分流中心去了,金牛区,然后到了赖家店分流中心,任凯怎么还在2点40分拦截法院的警车呢?同样,也有视频显示,你们这光盘里面还有一个视频显示2019年4月2日15分就是我们拦截的诬告任凯拦车的那个叫王世樑川高院王世樑已经进入了四川省人大门口,而且他乘坐的警车也离开了现场,也就是说谷锐指控任凯拦截这个警车的这个人,被拦截的这个人在2019年4月2日1点15分已经进入了四川省人大门口,警车也离开了现场,任凯怎么会2点40分还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的警车,明显谷锐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任凯。这个明显的事实呀!你能给我解释吗?你姓黄吗?你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吗?你们调查的事实(认定,与任凯控告的不一致)。如果我说的不是事实,应该构成诬告陷害罪,你们应该来抓我,你们督察,公安机关应该可以抓我呀,诬告陷害罪呀?是不是构成诬告陷害罪?你们调查的事实能够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吗?这个焦点争议问题。
黄:你讲完了,我讲一下。你的这个事不光是经过公安机关核查,你这个事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你是败诉的。你说的这些情况,人民法院,检察院从来没向我们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要求,那么如果你认为有问题,请你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控告)。
任:喂,你的意思是把问题推给法院和检察院了嘛,你自己内控的机制不应该调查核实我控告的这个事实吗?就是谷锐捏造的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任凯。
黄:讲了,我们核查了。
任:你们是不是应该核实。这个光盘你们可以打开看一下呀!他们卷宗中肯定有光盘,你们打开看一下,行吗?你们是不是包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黄:你说的这些。
任:是不是徇私舞弊、包庇?
黄:不存在徇私舞弊。
任:不存在?你们把那个光盘打开看一下。卷宗里面绝对是有的,复查是不是,谷锐肯定制作了卷宗,卷宗里绝对有这个光盘的,这个光盘证据你们打开看一下不行吗?因为我都给你说的这么明确了。你们直接就去查这几个视频就完了。这很简单的事。如果你们不处理(谷锐),就是徇私舞弊,包庇,玩忽职守。你们自己的职责就是调查清楚,伪造证据,是不是有这个犯罪事实,不应该调查吗?
黄:不存在你说的犯罪事实。
任:不存在?你就应该来抓我了,因为我就是诬告了。任凯控告不实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你明白吗?你们调查任凯控告不属实,应该把任凯送进监狱,你们渎职呀!如果有人诬告你们警官谷锐,你们应不应该履职?把犯罪嫌疑人任凯抓起了,诬告陷害罪哦?你们不履职,也是玩忽职守呀!是不是呀?
黄:你继续向有关部门举报我们嘛。
任:我肯定向有关部门举报,你姓黄嘛,我肯定告你们局长(李刚),你肯定代表你们锦江分局局长叫李刚的。谷锐的问题,现在变成你们局长李刚(包庇)的问题,或你们督查处的问题。我已经把问题抬的很明确了,就是一个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打击报复的问题,难道你们不应该调查核实吗?而不是把这个问题推给什么法院、检察院,这个两回事。
黄:我已经答复你了,经过我们核查,你所反映的这个谷锐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是不属实的。
任:但是如果任凯控告的不属实,你们应该来抓我,因为我是诬告陷害罪,你们不来抓我,你们玩忽职守。
黄:需要的话,你去投案自首。
任:我就是准备到你们那里投案自首。
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去投案自首。
任:你们现在就是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明摆的事实。
黄:就这样,我已经答复完了。
任:再见,今天是9月。
结束。
二:制作说明:
录音设备:任凯用小米手机录音。电话号码:18040316307;录音时长:共09分01秒。
制作人:任凯;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警务督察大队黄某电话:028-86406128;
制作时间:2021年9月16日。
三:任凯的意见。
任凯认为锦江分局李刚局长既不处理谷锐非法拘禁罪,又不处理任凯诬告陷害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明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分子谷锐。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签名:  任凯             提交时间:   2022  年  3  月  28  日
录音13:任凯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人员通话02886406128.mp3 (1.81 MB, 下载次数: 0) 录音31: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同话录音(02886406128).mp3 (2.07 M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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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继续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玩忽职守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1: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地址: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电话:028-86406111
被控告人2:锦江分局局长李刚。
   控告请求:追究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违反非法拘禁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玩忽职守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一:由于锦江分局民警谷传唤询问超时;多非法拘留任凯一日;明知任凯不违法,但故意伪造光盘中2019年4月2日14是40分的录像等证据,捏造事实,打击报复合法上访人任凯,任凯认为可以证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的侦查活动中有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及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七条“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及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第(一)项“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第(二)项“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三)项“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第(五)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详见“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附件)
二: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局长李刚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民警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玩忽职守。
任凯认为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九条;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一)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因为任凯的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与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同,处理程序“前者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监督程序,后者是司法程序”也不同,又控告(警察谷锐)及起诉(锦江分局、李刚局长)的对象等均不同,任凯的控告明显不属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二)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的情况。经过任凯多次控告谷锐,但是锦江分局都以“诉讼程序中”或“投诉不实”的歪理不予受理,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2020]18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又于2020年8月6日出具锦公信不受字[2020]101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尤其是任凯于2021年3月及5月向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组长樑晓军寄信控告后,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再次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2021]199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任凯的控告请求是“追究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处理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侦查活动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传唤询问超时,故意伪造证据,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责任,提起公诉,并向任凯书面回复为盼。”及“追究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不是任凯向锦江法院的诉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控告请求与起诉诉求明显不同。锦江分局局长李刚揣着明白装糊涂,继续包庇犯罪分子谷锐,玩忽职守。
更为可恨的是在四川省省委第七巡视组组长蒲晓虎于2021年8月24日入驻四川省公安厅,省委第十一巡视组组长向伯先于2021年8月25日入驻四川省政法委及中央第十四督导组组长李佳、四川小组组长刘志远于2021年9月4日入驻四川省督导四川省政法工作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既不处理谷锐非法拘禁罪,又不处理任凯诬告陷害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继续顽固坚持玩忽职守。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02886406128与任凯交流中,对于任凯提出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明显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任凯的行为,拒不处理。
任凯认为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局长李刚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民警谷锐,多次拒不依法处理控告,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六:(一)“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顽固坚持错误,故意玩忽职守。
锦江分局理当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依法受理,并书面答复。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控告人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2年 3   月  28 日


附件:
1:任凯于2020年4月16日与锦江分局纪检的通话录音@02886406128;
2:任凯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人员通话录音02886406128;
3: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通话录音02886406128;
4:“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的材料4页。
5:任凯于2020年4月16日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及任凯的意见陈述。
6: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
7:任凯用小米手机录音。上述第1项至第6项证据证明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多次包庇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谷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玩忽职守。

附件4: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电话:028-86406111
控告请求:追究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在处理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侦查活动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传唤询问超时,故意变造证据,捏造事实,违反非法拘禁罪的责任,提起公诉,并向任凯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到四川省人大(简称省人大)信访中心(简称信访中心)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民警无凭无据,口头传唤抓获移送至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不是省人大门口,当时没有给他人造成“寻衅滋事”行为的伤害和其他损失。锦江分局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予以任凯5天拘留的行政处罚。任凯认为锦江分局谷锐在侦查活动中,损害司法公正,故意变造光盘等证据,故意违背事实,严重违反程序,属于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非法拘禁、滥用职权。
一:锦江分局谷锐故意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非法拘禁。
(一)锦江分局谷锐提交光盘中2019年“4月2日上访视频”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显示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录像4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但是锦江分局没有提供任凯申请锦江法院依法调取的完整连续的应该永久保存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司法腐败。
3(1)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37-28;13:33:48至13:37:28;(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任凯等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任凯等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简称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已经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达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2)执法仪071300@2019-04-02-13-18-46;13:13:49至13:18:45;(录像5,2019年4月2日)录像5显示:川高院王世樑于2019年4月2日13时15分左右已经从大门进入四川省人大,法院警车也离开省人大大门了。
4:录像4可见任凯在法院警车停下后,左边已经有4-5人后才跟随大家过去,法院警车右前边共有4-7人,整个现场有十几人,任凯始终在别人后面,未在警车前面停留。但是锦江分局仅抓捕任凯,选择性执法,明显是故意串通省人大及川高院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不公平、不公正。因为当时任凯不认识钟玉兰,锦江分局没有任凯在警车右前边单独伙同在警车左后边的钟玉兰拦截警车的证据;省人大罗林及武警李健也在警车现场。任凯在罗林旁边,在李健对面(中间是警车)。由于川高院王世樑仅仅指控几个中老年妇女拍打车窗、在警车前拦截,没有指控男性任凯拦车;任凯又始终在别人后面安静站立,即使任凯当时在现场,锦江分局也没有任凯伙同钟玉兰或单独拦截警车的证据及事实。如果任凯拦截警车,罗林、李健及在场其他人也拦截警车。为什么锦江分局不拘留在场的罗林、李健等人?
5:锦江分局提交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 ;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严重违反程序,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提供伪证。
(三)1:《答辩状》《拘留决定书》罗林、李兆淞、李健、王世樑《呈请行政公安处罚报告书》《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四川省人大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的时间及内容不是事实。
2: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5点左右在省人大信访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口头传唤,不是省人大大门。《答辩状》《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中记录“在省人大门口”不是事实。
3:锦江分局谷锐记录在《传唤证》等上的时间不实,传唤超时。
4: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故意串通川高院王世樑、省人大罗林、李兆淞及武警李健提交锦江法院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31页伪证。该伪证被(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法官马琳毁灭、隐匿。但是在庭审笔录及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中都有记录,并被三级法院采信作为任凯拦截法院警车的关键证据。
二:任凯从未承认当时2019年2点40分在四川省人大门口现场。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
任凯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7行至第8行记载“问: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但是这是锦江分局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报复陷害任凯的结果。
“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的时间是谷锐说的,不是任凯明确说的。任凯没有亲自说“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任凯回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任凯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任凯于2019年4月2日中午的一段时间在省人大门口附近,任凯从来没有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民警谷锐在非法关押任凯20多小时后于2019年5月14日问询任凯相距40多天前关于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的精确时间,依据常识判断,任凯显然记不清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与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的仅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的关键问题的区别。同时该笔录与任凯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4行至第15行记载“问:4月2日,你在什么地方被带走的?答:我不记得了。”自相矛盾,可见锦江分局认为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不是事实,也证明任凯这么久之后确实记不清楚了。同时,《拘留决定书》第10行至第11行记载“任凯和钟玉兰二人对阻碍省人大参会车辆正常进入一事拒不承认。”证明任凯不认可谷锐关于任凯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拦截法院警车的事实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虽然有任凯本人的陈述,但是任凯本人的陈述从来没有亲自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而且锦江分局不能提交其关键证据,既光盘证据中16个文件及纸质截图获得程序合法的证明,而且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自相矛盾,其证人及办案人员等又没有出庭作证及说明,这属于锦江分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依法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1: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传唤询问超时,没有《申请传唤报告书》及批准文书。
锦江分局《答辩状》第一页第11行至第14行记载“2019年5月13日------反映省人大门口有十余人上访------到达现场将上访人员传唤至督院街派出所进行审查。”加上《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记录“2019年5月13日14时43分”及《到案经过》的时间记录一起证实任凯是被其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这与《传唤证》(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时间记录不一致。被传唤人实际离开时间是21时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所以,民警谷锐对任凯的传唤询问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属于非法拘禁。因为任凯及时申请了锦江法院依法调取任凯从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到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内的全程监控视频以正视听,但是锦江分局又不能提供,所以理当支持认定任凯的意见。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同时,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15行至第16行记载“(口头传唤被扭送自动投案的被询问人5月13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任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任凯口头传唤到达及离开的准确时间,锦江分局严重违反程序,不合法。
2:对任凯进行询问时只有谷锐一个人民警察,另外一人是辅警。锦江分局在询问笔录中记录有二个警察是弄虚作假。
四:锦江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任凯行政拘留5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成都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由于强制传唤时间是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5月13日应该折抵行政拘留1日,所以锦江分局多非法拘留任凯1日。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滥用职权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及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控告人: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22  年  3  月 28   日
附件5:2020年4月16日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及任凯的意见陈述
------任凯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处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16日的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等包庇纵容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民警谷锐,玩忽职守。
一:电话录音的文字记录,共4页(开始)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处男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我们是锦江分局。
任凯(以下简称任):啥子呢?
工:我们是(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纪检处的。
任:哦,锦江公安分局纪检处的,哦,什么事?
工:督院街派出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的一个投诉,有没有印象?
任:这个好像是在信访网上投诉过。
工:有一个投诉,这个样子的,我们经过这个前期的调查了解和法制大队再次进行审核把关。这个主要是我们法制大队负责审核把关。
任:可不可以说两句话,都是你在说。我说几句话,你们大概认为民警谷锐没问题,大概就这个结果。今天是2020年4月16日,可能到现在,那是去年的事,已将近一年了。关键的就说两句话。那个(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李健)做的证,那个(拦车)录像,在四川省人大门口,那个法院被拦的警车(时间)4分钟不到,(罗林、李兆淞及李健在询问笔录中都证实“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可以确认这个时间吧,是你们证人证言笔录上是有这个的。但是,你们(锦江分局提交锦江区法院的)光盘有(证明任凯拦车)一个录音录像给出的时间(将近)8分钟,明显这个事情就不对。谷锐咋个把这个4分钟(不到)的录音录像(伪造)变成(近)8分钟了?知道吗?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2019年4月2日2点40分,我们当时已经不在(四川省人大门口)现场了,因为当时你们当时也有录音录像证实任凯已经到了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大概是(从省人大门口)1点35分走的,2点40分已经到赖家店分流中心去了。我就说两个问题,因为电话上不可能说很多,是不是嘛?
我再说一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第二个问题是1点35分实际上我们已经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现场了,到赖家店分流中心去了,不可能还在2点40分还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啥子警车,这个是不可能的,明摆着就是假的,知道不嘛?(光盘中的拦车录像是)伪造的假证据。(谷锐)作伪证,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我说了两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你们那个(提交给锦江区法院的)《(行政)答辩状》(第一页第13行)说的,大概是2019年5月13日传唤我们这些人到督院街派出所,在四川省人大门口,大概就2点40分样子。你们这个传唤时间是2点40分哦,不是谷锐记录的晚上7点钟,但是,你们自己的《答辩状》上面写的是传唤,大概2点40分。当然,没有(详细)时间,《答辩状》没有写(详细)时间。但是到案记录(《到案经过》)上面有时间,那个是2点40分样子。(2019年5月13日谷锐记录的《到案经过》第三行记载“2019年5月13日15时许,我所接分局指令------”即实际传唤时间应该是2019年5月15时许。)大概就3点钟(传唤的)。如果传唤时间是2点半到3点钟这样子,我们(的询问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本身就是非法拘禁。电话上我也不想说太多的问题了。
我大概就说这三个问题,我肯定不认可你们认为谷锐没有非法拘禁,没有(询问)超过24小时,没有伪造证据,那个光盘证据,我肯定是不认可的。知道不嘛?你们明显就是包庇,知道不嘛?你们也是玩忽职守,知道不嘛?他(谷锐)是非法拘禁,你们就是玩忽职守,知道不嘛?
工:你说完了吗?
任:我说完了。我就说三个问题。我想问下,你贵姓?
工:简单点说,我们纪检督查部门,只是针对民警有没有违法违纪。
任:伪造证据算不算违法违纪呢?伪造这个光盘?
工:我们的依据,你现在投诉谷锐非法拘禁、滥用职权,这违法了,都涉及违法犯罪了。第一个,你说的这些都是程序上法制上的东西,之前我也给你讲过答复过你,(锦江分局纪检处明知有错,故意不纠错,屡教不改。)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那么你后来采取直接到法院,这个比行政复议,从法律角度说还要高一个层面。你去了法院,第一审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现在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还在审理中。到时候开庭的时候,我们这个锦江区分局有专门应诉的单位和部门和个人来应诉。好,如果到时候他们来应诉,如果法院判决下来认为谷锐存在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情况,我们再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对民警做出处理。现在你给我讲这个法律的问题,我们不是专业的法制部门,我们专业的法制部门是分局法制大队,你明白了吗?
任:你们法制大队是专业的法制部门,纪检和法制大队有什么不同吗?你们纪检部门就应该管这些事情呢,这些不是违法违纪吗?
工:咋个认定他(谷锐)违法?
任:伪造证据不算吗?
工:不该法院判决?
任:你们纪检部门和法院部门是两个系统,各走各的程序。这个(投诉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是投诉(监察)程序;那个(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是司法程序。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程序。
工:你投诉,我给你说嘛,那我们能不能认定他违法?纪检部门能不能认定他违法?是法院认定,还是纪检部门认定?
任:纪检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并不矛盾。
工:中国是法制国家,法治社会。
任:有《监察法》,你们按《监察法》做就行了,法院是司法程序,《监察法》(纪检督察与法院)是两个法律系统。《监察法》是有单独的法律的,这并不受法院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就像检察院一样,它是单独的程序。
工:你要胡搅蛮缠这个问题,我就不给你说了。
任:我只能说,我对你们的答复不满意,因为你们应该是单独的纪检监察的程序,这个和法院的程序不矛盾。知道不嘛?这个是各走各的程序。
工:你起诉了,我们以人民法院为准。
任:你们这个只是推脱而已,知道不嘛?我认为你们是推脱。
工:推脱啥子呢?难道照你的说法,我们就该把民警拿来处理,把民警弄来关起,你才满意,对不对?不可能的事。
任:不是我满不满意,是法律规定,该怎样就怎样。《监察法》里面有规定的,不是我要你那个。《监察法》里面有规定,知道不?
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宪法,有刑法,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以法律判决为准。现在都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我们肯定以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判决那个谷锐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该关就关,该判刑就判刑。好,这个都不是的,然后,我们该双开就双开,好,我给你讲清楚了嘛?
任:反正是我对你们这个答复不满意,因为你们这个答复实际上就是推脱。因为你们是监察程序,监察程序是独立的程序,知道不嘛?
工:要让你满意,要啥子,把民警处理了,把民警拉起来关起,或者是判刑了,然后该国家赔偿你,你才满意,这个我很清楚。(锦江分局纪检处工作人员明知故犯。)
任:啊,是啊。《监察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并不是我的规定。
工:你不要主观认为该啥子就啥子,这回事,大家以法律为准绳。锦江区法院一审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了。
任:但它的驳回是错误的。
工:你为什么不告法院?
任:你们是蛇鼠一窝。我就提出这三个问题,锦江区法院审清楚了吗?它就没审清楚,在回避这些问题,而且证据它都不敢给我,你们那个光盘证据、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质证笔录,它(锦江区法院在一审判决后)都不敢给我(复制),知道不嘛?
工:所有这种认为不合法,法院也在偏袒,这个民警偏袒分局(原音如此),那么你把法院也依法的告上法庭,通过走法律的途径。这个我说实话,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是一个正义的、法治正义的国家和社会,那么通过走法律途径,这个是完全我们支持,完全觉得你走这个程序是最那个的。我们纪检督察部门,说实话,我们要根据法院的判决。如果到时候法院判了,谷锐非法拘禁成立,这个滥用职权成立,那他就不光是我们双开他的问题,那就是应该弄来,我就说嘛,郫县看守所弄来关起,那就是要判刑的,说嘛,明白嘛?我们纪检督察部门能咋个办呢?最多就是说他违规了、违纪了,违法我们都处理不了,晓不晓得?到时候,如果法院判下来,判你胜诉了,那这个谷锐的问题就大了,对不对?这个,你要理解,不是我们纪检督察部门不处理,好不好?(锦江分局对信访投诉的答复并没有依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胡说八道,玩忽职守。)我这就是只是给你答复,我们收到你的信访情况了。
任:你这个答复等于是不处理,你实际上把责任推给法院了,是不是?你就看法院的结果?
工:是法律大嘛?还是我们纪检督察内部规定大?我问你?
任:我想问一下,《监察法》(纪检督察)和法院这个系统是两个独立的系统,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知道不嘛?
工:《监察法》的权力是什么?到底是违反《刑法》大,还是违反《监察法》大?《监察法》的权力给我们的权力是什么?权力,对不对?给我们的权力也是要根据权力做出的。就如你告一个民警收受贿赂,很简单一个问题,如果收受贿赂就是违法犯罪了,对不对?是我们去调查,还是刑侦部门去调查嘛?安?纪委有什么案子该不该移交?该不该移交办案单位?这是起码的道理。
任:那你们要立案,才谈得上移交办案单位;你们不立案,就谈不上。
工:锦江区法院都判你败诉了,我们还立啥子案呢?锦江法院为什么判你败诉呢?
任:锦江区法院它同样不能回答我刚才给你说的这三个问题,知道不嘛?所以说我现在也在投诉这个法官叫马琳枉法裁判。因为同样的,对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我也提出了这三个问题,晓得不嘛?
工:到了中院来判,好不好?很简单,如果锦江区法院判你胜诉了,判我们民警有问题,不需要你说,我们都会处理民警了,对不对?但是,你败诉了,这个还说什么呢?为啥子你败诉嘛?我们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
任:败诉嘛,也是法官枉法裁判,马琳的枉法裁判。
工:也给你讲了,锦江法院判你胜诉,判我们败诉,我们自然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你是败诉的一方,锦江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你的依据,也没有认为你讲的话是有道理的。如果是那样,不需要你说,我们自己都追究责任。给你讲的很清楚了,中院还没判,请你以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绳。好,就这个样子,好不好?
任:哦,反正我的态度肯定是对你们这个说法不认可,我至少保留意见。
工:我给你讲了,要让你本人主观满意,我也给你讲得很清楚,那除非我们把民警逮来判刑,逮来开除了,然后国家赔偿你,撤销(拘留)决定,这个可以,这个不是没有可能性,但是前提条件是要法院来判,中级人民法院来判,好!二审到时候最终的。你的那个想法是你主观的,当然要瞒足你的这个要你满意,可以呀,把谷锐弄来判个三年、五年。
任:这个实际上是可以说瞎子都能判得清楚的事情,一个文盲也能判。你们自己的证人都说那个(拦车)录像只有4分钟不到,但是那个(光盘中的拦车)录像有(近)8分钟,那个(光盘中的拦车)录像不是假的吗?
工:我说,这个问题,法制上的问题,请你到法院上陈述,请你让法官来采纳,这个信任你的发言,我们就不说了。
任:而且这些证据,实际都是你们自己提交的,都不是我提交的。我用的证据,我投诉的证据是你们自己提交(给锦江区法院后转)给我的东西。
工:要开庭,我们分局法制部门有人要应诉,到时候你去,向法官就是完完整整地表达你的诉求,把你的证据一一陈列,罗列出来,对不对?到时候法官他是。我说老实话,这个层面上,法官他肯定是最专业的、也是最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的。到时候,如果他采纳你的证据,我们分局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警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他们都会承担,好不好?就这样。
任:嗯,啊,再见。(结束)
二:制作说明:
录音设备:任凯的小米手机及号码:18040316307;录音时长:15分52秒。
制作人:任凯;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
锦江分局纪检处电话:028-86406128;制作时间:2020年4月16日。
三:任凯的意见陈述、证据证明。
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一)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因为任凯的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与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处理程序“前者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监督程序,后者是司法程序”,又起诉(锦江分局)及控告(警察谷锐)对象等均不同,不属于第一(二)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的情况。所以任凯认为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民警谷锐,拒不处理控告,玩忽职守。控告人承诺如果控告不实勇于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签名:  任凯             提交时间:   2022  年 3  月  28 日

附件6:2021年9月16日电话录音文字等
------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锦江分局警务督察大队黄某的通话录音文字记录(02886406128),制作说明及任凯的意见
一:录音文字记录
开始:
任凯(以下简称任):喂。
黄某(锦江分局警务督察大队黄某,以下简称黄):任凯吗?
任:啊,你是哪里呀?
黄:锦江区公安分局警务督察大队。
任:哦,你贵姓?
黄:我姓黄。
任:有什么事?找我。
黄:你通过信访反映(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督院街派出所民警谷锐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的问题。我们前面已多次答复过你。我们把调查的所有程序材料拿出来复核了。
任:今天好像2021年9月16日,你们这个答复可能有几次了,电话上给我答复,这个很明显的事实,我能不能说一下,很明显的事实。2019年4月2日谷锐伪造了一个任凯上访视频,就是2019年4月2日任凯伙同钟玉兰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警车,是不是?叫王世樑的警车,2点40分拦的车。但他同样有视频,光盘中视频不只有一个,他的视频中有2019年4月2日1点35分任凯等人已经离开现场的视频,任凯都已经离开现场了,怎么在2点40分(拦车),(任凯)离开现场到赖家店分流中心去了,金牛区,然后到了赖家店分流中心,任凯怎么还在2点40分拦截法院的警车呢?同样,也有视频显示,你们这光盘里面还有一个视频显示2019年4月2日15分就是我们拦截的诬告任凯拦车的那个叫王世樑川高院王世樑已经进入了四川省人大门口,而且他乘坐的警车也离开了现场,也就是说谷锐指控任凯拦截这个警车的这个人,被拦截的这个人在2019年4月2日1点15分已经进入了四川省人大门口,警车也离开了现场,任凯怎么会2点40分还在四川省人大门口拦截法院的警车,明显谷锐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任凯。这个明显的事实呀!你能给我解释吗?你姓黄吗?你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吗?你们调查的事实(认定,与任凯控告的不一致)。如果我说的不是事实,应该构成诬告陷害罪,你们应该来抓我,你们督察,公安机关应该可以抓我呀,诬告陷害罪呀?是不是构成诬告陷害罪?你们调查的事实能够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吗?这个焦点争议问题。
黄:你讲完了,我讲一下。你的这个事不光是经过公安机关核查,你这个事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你是败诉的。你说的这些情况,人民法院,检察院从来没向我们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要求,那么如果你认为有问题,请你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控告)。
任:喂,你的意思是把问题推给法院和检察院了嘛,你自己内控的机制不应该调查核实我控告的这个事实吗?就是谷锐捏造的栽赃陷害打击报复任凯。
黄:讲了,我们核查了。
任:你们是不是应该核实。这个光盘你们可以打开看一下呀!他们卷宗中肯定有光盘,你们打开看一下,行吗?你们是不是包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黄:你说的这些。
任:是不是徇私舞弊、包庇?
黄:不存在徇私舞弊。
任:不存在?你们把那个光盘打开看一下。卷宗里面绝对是有的,复查是不是,谷锐肯定制作了卷宗,卷宗里绝对有这个光盘的,这个光盘证据你们打开看一下不行吗?因为我都给你说的这么明确了。你们直接就去查这几个视频就完了。这很简单的事。如果你们不处理(谷锐),就是徇私舞弊,包庇,玩忽职守。你们自己的职责就是调查清楚,伪造证据,是不是有这个犯罪事实,不应该调查吗?
黄:不存在你说的犯罪事实。
任:不存在?你就应该来抓我了,因为我就是诬告了。任凯控告不实承担诬告陷害罪的责任,你明白吗?你们调查任凯控告不属实,应该把任凯送进监狱,你们渎职呀!如果有人诬告你们警官谷锐,你们应不应该履职?把犯罪嫌疑人任凯抓起了,诬告陷害罪哦?你们不履职,也是玩忽职守呀!是不是呀?
黄:你继续向有关部门举报我们嘛。
任:我肯定向有关部门举报,你姓黄嘛,我肯定告你们局长(李刚),你肯定代表你们锦江分局局长叫李刚的。谷锐的问题,现在变成你们局长李刚(包庇)的问题,或你们督查处的问题。我已经把问题抬的很明确了,就是一个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打击报复的问题,难道你们不应该调查核实吗?而不是把这个问题推给什么法院、检察院,这个两回事。
黄:我已经答复你了,经过我们核查,你所反映的这个谷锐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是不属实的。
任:但是如果任凯控告的不属实,你们应该来抓我,因为我是诬告陷害罪,你们不来抓我,你们玩忽职守。
黄:需要的话,你去投案自首。
任:我就是准备到你们那里投案自首。
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去投案自首。
任:你们现在就是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明摆的事实。
黄:就这样,我已经答复完了。
任:再见,今天是9月。
结束。
二:制作说明:
录音设备:任凯用小米手机录音。电话号码:18040316307;录音时长:共09分01秒。
制作人:任凯;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警务督察大队黄某电话:028-86406128;
制作时间:2021年9月16日。
三:任凯的意见。
任凯认为锦江分局李刚局长既不处理谷锐非法拘禁罪,又不处理任凯诬告陷害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明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分子谷锐。

此致成都市检察院

签名:  任凯             提交时间:   2022  年  3  月  28  日

录音13:任凯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人员通话02886406128.mp3 (1.81 MB, 下载次数: 0) 录音31:任凯于2021年9月16日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督察黄警官同话录音(02886406128).mp3 (2.07 MB, 下载次数: 0)

发表于 2022-3-29 1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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