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2018年4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某生产线技改扩能建设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某项目二期”)合同,由某建设公司承建该项目。 2018年9月25日,某建设公司与张某海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加固工程劳务分包给张某海。经双方确认张某海的工程总价款确认为488,506元,某建设公司合计支付张某海案涉合同价款357,500元,尚余131,006元未支付。 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了95%的工程款,尚余5%质保金即2,261,096.08元未支付,某项目二期无质量缺陷,某科技公司应于2021年10支付某建设公司质保金。 张某海向法院诉,请求:1.判令某建设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31,006元;2.判令某科技公司在欠付的质保金范围内对张某海的工程款131,006元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在欠付质保金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张某海作为案涉《劳务分包协议》的实际施工人,结合某建设公司、某科技公司的《某项目二期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某科技公司应在欠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退还质保金)2,261,096.08元范围内对某建设公司欠付张某海131,006元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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