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作为逝者的子女都应平等享有追思悼念父母、表明血脉传承的权利。那么,作为养子女,有权在已故养父母的墓碑上刻名吗? 某村已故居民王某福长子王甲(化名)及次子王乙(化名)于早年先后去世,仅剩一养女王丙(化名)现是王某福一脉唯一的继承人。王某福逝世后,因当地风俗,王某福亡妻娘家人托付王某福侄子王丁(化名)代为上坟。 2009年,该村对村民坟墓进行过一次搬迁,当时王某福夫妻墓碑所刻奉祀人自上而下竖排并列依次为男丁、女丙。2020年夏,该村再次进行迁坟,经两委、居民代表及党员大会议定,墓碑由社区集体提供,墓碑上的姓名由村委根据每家上报的名单统一镌刻。根据王丁上报的名单,王某福夫妻墓碑所刻子嗣自右而左横排并列依次为子王甲、王乙、王丁,未再出现“王丙”之名。 王丙夫妻前往祭拜时,发现其名未刻在墓碑上,随后多次与王丁进行交涉,但王丁一直拒绝在墓碑上刻上王丙名字。 无奈之下,王丙将王丁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同时也应当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考量。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王丙都可以在养父的墓碑上刻名,法律不能剥夺生者对逝者寄托哀思的权利。 法院判决王丁将王丙的名字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刻在王某福夫妻的墓碑上(如需重立,实际产生的费用应由王丁负担)。 【专家提醒】 在逝者的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对亲属关系的认可,这份意义非凡的署名权是一种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人格权益,是受法律保护并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的。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法院,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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