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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相关上位法《民法典》、《保险法》规定如下: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依据《民法典》,泰康保险应当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拒绝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依据《保险法》,泰康保险无权强制要求转保,泰康保险拒绝履行合同,不收取保险费用行为导致合同失效可视同为解除合同。无权要求投保人接受批单,投保人有权拒绝批单。
(2)银保监会针对健康保险的179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已生效的保单应当按约定继续履行,泰康要求转保无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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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法律适用基本规则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关于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
我国最高法也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等也明确规定了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仅有两个例外,但都与本次事件无关,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详细阅读最高法的详细说明。(全文可点下方链接查看)
7号文件2021年生效,对已经履行多年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泰康无权依据7号文件要求强制转保,也无权要求投保人续保同时接受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