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是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祭奠先人的节日。“祭奠权”,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权利,权利内容包括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五与马六系兄弟关系。(以上均系化名) 某产业园因建设用地需要,十年前即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要求当事人迁移祖坟。因马六阻拦,迁坟未果。 2020年11月15日,在未通知马六的情况下,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五将祖坟迁至他处。为此,产业园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 事后,马六以其对迁坟事宜并不知情,影响其对亲人祭奠为由,要求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五支付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协商未果,马六将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五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祭奠权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是基于与死者的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由所有具备亲属关系的成员共同拥有,而非一方或某一个人独占享有。本案各当事人对祭奠父辈、祖辈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五在马六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迁坟,给马六的情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涉案坟墓并未遭受损毁灭失,马六仍可去新墓地进行祭奠寄托哀思,且考虑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五迁坟是响应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酌情确定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五共同支付马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类似纠纷并非孤例,下面这个例子说的是儿媳私自迁走坟冢的事情。 张某在村落规划改造中,为了向开发商领取平坟补偿款,擅自将公公孔某的坟迁至村林业队,孔某之妻崔某以及孔某的三个女儿孔1、孔2、孔3对此毫不知情。期间,孔某的三个女儿曾花费迁坟、骨灰盒、套棺、喜钱共2300元,委托花圈寿衣经销店一条龙服务人员前往坟地迁坟,可到场后却发现坟已经被迁走。 随后,孔某之妻及三女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侵犯崔某、孔1、孔2、孔3祭奠死者权益,给崔某、孔1、孔2、孔3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故对崔某、孔1、孔2、孔3要求张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予以酌定。 崔某、孔1、孔2、孔3未经现场核查即委托办理迁坟产生的损失亦有一定的过错,本着公平原则,双方按比例分担。 另外,崔某、孔1、孔2、孔3要求将孔某坟冢起出交还的主张,本着逝者安息、尊重死者的原则,已经入土为安的死者不宜再次惊动,且该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请求及后续迁坟费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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