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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最高法院发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支持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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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在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证明受害人事发前在上班,有收入,而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受害人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也应该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认可。因此,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弥补。
误工费.jpg
20178199时,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客车行驶至×路时,与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及其乘车人李某娥受伤。此次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娥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住院31天,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左侧锁骨闭合性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右手拇指骨折等。出院时,该院建议李某娥:口服药物对症治疗,休息2周,住院期间留陪住1人,加强营养,2周后门诊复查,出院后需陪护1人。
之后,李某娥又多次到该院治疗。
李某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高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中,误工费36000。以下仅讨论误工费这一个事项)
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判决赔偿李金娥误工费。魏某、李某娥持有当地村办企业某水泥构件厂为其夫妇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其二人均为该厂职工,负责看门。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娥于事故发生时已68岁,年龄过大,且未提交其受伤前工资发放的流水记录,因此该村办企业为其出具的误工证明可信度较低,故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李某娥辩称,法定劳动能力终止的年龄并不代表是实际劳动能力的终止。李某娥夫妇因条件不好所以需要工作来补贴家用。
另查,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李某娥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明:一是水泥构件厂于2018720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上补签了出证人杨某的签名及联系电话,并再次加盖了水泥构件厂的公章;二是由水泥构件厂负责人杨某于2019126日再次开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李某娥、魏某2016年至2017年在水泥构件厂负责看门,每人每月3000元工资,后因车祸无法担任此工作,此份证明由杨某签名加盖了水泥构件厂公章。上述证明均用于证明李某娥及丈夫魏某在水泥构件厂负责看门,其二人的月工资标准均为3000元。
庭理中,关于误工费,李某娥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其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为15000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娥的误工费金额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应当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已查明的事实,李某娥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构件厂担任看门工作,月收入标准为3000元。虽然李某娥已逾60周岁,但保险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李某娥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保险公司虽然对李某娥提交的证据形式提出异议,但通过李某娥对该证据形式予以完善,以及依据法院依法调查核实的事实,李某娥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其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弥补。法院根据本案证据,结合李某娥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的误工费金额并无不当。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备注:此案例入选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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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2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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