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请协兴园区建设局 自然规划局领导帮忙解答业主2000余人内心疑问”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经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明确受让人为四川凸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中明确建设单位为四川凸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取得相关许可后可对该项目的地下车位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三、根据《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地下建筑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物管用房、人防工程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其余情况均纳入容积率计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兴园区分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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