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决继续追缴的赃款,如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家庭劳动等家事活动所产生,该赃款系个人债务;刑事判决涉及的罚金系对骗罪所适用的一种刑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02年9月28日,游某与邹某洪自主登记结婚;2007年6月26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邹某琴。 1990年11月,邹某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3月,邹某洪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罚的刑满释放当日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羁押,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邹某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到2019年1月8日,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追缴。邹某洪现在监狱服刑。 2016年6月,游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游某要求与邹某洪离婚的诉讼请求。2017年5月,游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诉讼期间,邹某洪主张其犯信用卡诈骗罪没有交纳的罚金和赃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负担。 【按例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刑事判决中涉及的罚金、赃款是邹某洪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在游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的感情未有明显改善,现游某再次诉至法院,坚持要求离婚,且邹某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缓和夫妻矛盾、增进夫妻感情、挽回婚姻关系进行过积极有效的努力,故此法院认为游某与邹某洪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解决。离婚后,双方仍然是邹某琴的父母,对邹某琴仍均有抚养的义务与权利。考虑到现邹某琴随游某共同居住生活,邹某洪在监狱服刑,故邹某琴由某抚养。 邹某洪主张其犯信用卡诈骗罪没有交纳的罚金和赃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负担。邹某洪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继续追缴的赃款,系因家庭劳动等家事活动所产生,故继续追缴的赃款系邹某洪的个人债务;刑事判决涉及的罚金系对邹某洪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所适用的一种刑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邹某洪的此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刑事判决中涉及的罚金、赃款是邹某洪的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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