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说:“婚姻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弊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最通常……把身体一次出卖为永远的奴隶。”
如果在恋爱乃至婚姻关系中,“花钱找女生牵手”这种说法和做法同恩格斯所批判的也许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从“起源”上是可以追溯到“私有制”和金钱的傲慢上去的。这种思想及认知“指导”下的恋爱、婚姻只要双方愿意——各取所需,正常情况下是不违法的,但绝对是粗鄙而不道德的,更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爱情和幸福的婚姻——只是互相的一种买卖而已!
但是,如果以此手段来法律禁止的范畴去“买“或“卖”则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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