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居然可以在再审的时候过关,不知道是法官老年痴呆还是故意不作为。
一审的时候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资雁)市监处字(2021)526号。原告在二审结束复印卷宗才发现此文件。这份证据加入就是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于原告投诉的进行调查处罚,以证实其已经完成自己职责。但是一审二审法院确不将此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告知原告。一审二审并没有将此关键证据向原告展示。(一)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原告展示《不予立案卷宗》用了一个四川月辰的《情况说明》就替代了结论就称四川月辰并没有使用富力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而《(资雁)市监处字(2021)526号》称四川月辰使用“资阳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二)2021年12月11日检查中发现四川月辰正在“资阳富力天禧花园售楼部”从事推介活动,而在原告的《不予立案的卷宗》里面现场询问的是资阳禾众工作人员王玉笔录的却是资阳禾众的经营情况,并没有叙述四川月辰正在里面从事推介。也没有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四川月辰是否有其他相关的资料正在违法利用“富力”等商标情况。没有现场描述等情况。(三)对于原告《不予立案卷宗》里面称收取推介了3个人员,利用“资阳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收款近12万元,而在《(资雁)市监处字(2021)526号》认定的金额却是4.2万元。有可能存在故意向原告虚构团购情况的事实。这份处罚证实原告在一审二审提出的两个辩论意见(一)(一)四川月辰违规违法使用资阳禾众的“富力天禧花园”售楼部从事经营活动。该场所的名称及装潢都涉及“富力”商标“富力集团”名称的使用。(二)四川月辰违法使用“资阳富力天禧花园销售有限公司”的POS机收取会员服务费。(三)对于原告投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中存在许多没有调查的地方,而在其不告知原告的地方调查清楚了。故一审二审存在对重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且此份证据中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存在对于原告投诉两种调查存在矛盾地方。在再审意见的时候原告提出来,再审法官居然不看不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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