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法治网友:
关于你在网上发布的“大河镇发生的数人打猎打死了人,追究刑事责任了吗”帖子,镇党委政府已着专人仔细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9月30日,原大河供销社主任张某、镇街道居民徐某、青云村村民任某、玉皇观村村民何某、明江路社区居民王某、兴马镇齐家湾村村民齐某等6人一同前往孙家山村7社山林小地名“火地扁”打野猪,徐某在狩猎中误将同行的何某为野猪击中致其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县公安部门迅速立案调查核实,10月2日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大河镇党委政府组建专班,积极组织协调善后处理,2016年8月12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法追究各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徐某因过失伤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任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齐某不构成立案条件,五人均负责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徐某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7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我们诚恳期望你直接向镇党委、政府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联系电话:0827-87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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