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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违法与广安川能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补偿协议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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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财采〔2022〕23号)


发布时间: 2022-05-11 11:41:19


当事人: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广安市广安区洪洲大道西段8号


经调查,你单位就广安区医疗废物处置事宜存在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情形,如该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采购活动信息未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安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补偿协议》、你单位的《关于广区财函〔2022〕42号的回函》及附件、《关于广区财函〔2022〕48号的回复》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政府采购微信图片_20220511172720.jpg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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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11 19:53
首先把政策法规股股长停职再问责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12 10:54
每年30万元,是否该依法追回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12 19:21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赶快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行政诉讼吧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12 19:22
曾经打广安12388反映此事,难道广安12388形同摆设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14 12:48
疫情防控,医疗废物有无风险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22 09:43
疫情防控期间,车子开不动,医疗废物莫法交哦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30 23:47
广安区纪委和广安市纪委监委应该立案调查每年30万元补贴补贴了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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