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间用经常用“520”“5200”等金额转账来表达爱意。分手后,男方称转账为“借款”,要求女方还回转账并支付利息。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则案例,判决驳回男方讨要恋爱期间转账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转账数十万元
小张和秀秀在相识不久后开始恋爱、同居。期间,两人用转账来表达爱意,经常转出“52”“520”“5200”等金额。
小张通过微信向秀秀转款119次、共453851.52元,秀秀向小张转款120次、共379548元,差额74302.52。
二人分手后,小张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秀秀向小张偿还借款本金64365元,秀秀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张称,转账金额100元以下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100元以上均是借款。而非整百元的金额中,百元以下的零钱不作为借款要回,如689元中600元作为借款、89元是给秀秀买东西的款项,所以要求秀秀偿还借款本金73042.52元。
而在秀秀看来,转账金额500元以下的钱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支,500元以上均是小张用于网上赌博的钱,一些金额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52”“520”“5200”等不属于借款。不同意偿还小张主张的借款。
不能提供借款证据,诉求被法院驳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张虽然提交了双方微信往来的转账记录,但并未就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提供证据。
因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期间互相转款频繁,金额有大有小无明显规律,如果认定全部为借还款,难免有违常理;如果认定部分为借还款,在无借款还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哪些部分为借还款。
法院认为,从双方转款情况看,小张向秀秀转款最为密集和额度较大的时间段为双方交往之初,秀秀也仍多次向小张转款累计上万元。
按一般生活经验,秀秀主张转账均为恋爱期间共筑的小金库和日常花费支出的主张,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小张认为前后近两年期间持续有借款的情况,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商议或确认借款的证据及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秀秀的抗辩有理,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要求秀秀偿还借款73042.52元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