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曹先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话)。您所反映的问题,邛崃市网络理政办高度重视,立即转交邛崃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2年3月10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马某在邛崃市临邛街办拱辰路口鑫海天城space酒吧,因琐事与曹某豪发生争执,后对曹某豪进行殴打。案发后临邛派出所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当事人曹某豪、马某询问笔录,证人杨某某、殷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等人询问笔录,因事发中心现场包间内无监控视频,故无中心现场监控。该案已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豪之损伤鉴定为轻微伤,经双方协调,马某自愿赔偿曹某豪11000元医药费(已赔偿),马某因殴打他人行为已被邛崃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目前该案暂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行为人对曹某豪实施侵害。 举报信中提及有民警告知若对派出所的判案结果不满,让市民走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经核实,民警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举报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告知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公安局或邛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信中提及警方至今没有抓人,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以上情况已于2022年5月30日与您联系,您没有接听电话,如对以上情况有疑问,请致电028-88791121咨询或到邛崃市公安局临邛派出送咨询。 邛崃市公安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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