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
本案法官在执行由执行人我(陈和平)于2021年5月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1998》南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后,2021年7月因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张菊芳的银行账户后,随即法院组织由法官、申请执行人陈和平、被执行人张菊芳(张菊芳之女在场)进行调解,做当场笔录并签字。之后申请执行人陈和平多次到法院询问无果!
直到20201年12月中下旬法官通知申我说有事商量,并下楼把我接到办公室,到了办公室后法官拿出准备好的资料对我说:“年底了,上面要检查绩效考核,你先填个撤诉申请应付一下检查,检查过后月底之前给你算账打款,对你莫得影响”!我相信了法官的话并按照他的指导下填写好资料就走了。
之后经过我的详细了解后多次追问并要求结算和退回申请(撤诉申请)时,法官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撤诉申请。直到2022年4月底才告诉我,他已调离本案件,我知道事情不对后到法院询问才得知此案件已终结。此案自始自终我未收与此案件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书(原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冻结被执行人裁定书)。鉴于上述情况于2022年5月10日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冻结财物移交申请执行人陈和平,到现在法院没有任何回复!
我不知道老百姓面对自己财产收到损害后法院不帮我主持公道,我应该找哪个部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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