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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营山法官参与协调犯罪嫌疑人替同案犯“顶包” 判决和裁定尽显奇葩(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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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山法官参与协调犯罪嫌疑人替同案犯“顶包” 判决和裁定尽显奇葩(转发)
来源:方圆传媒网https://mp.weixin.qq.com/s/Em-QR7iMiAAORIhjxEbxXA

成都市民刘桂芳对她儿子吴家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简称:营山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不服,聘请了律师申诉,承办律师查阅案件卷宗发现:该院法官查明遗漏单位犯罪但不追究;有明显集资诈骗行为也不追究;法官还参与协调吴家洪替别的犯罪嫌疑人“顶包”400万元犯罪金额。

在该案后续退赔执行中,律师发现:营山法院执行法官凭心情执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充中院)还曲解了判决书的内容作出对吴家洪不利的裁定。

该律师认为,本案疑点甚多,不排除是个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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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借款开发并积极退赔仍然被判刑,法官参与协调犯罪嫌疑人替同案犯“顶包”400万元

    承办律师查明以下事实:

四川鑫万福投资和鑫万福商贸公司(简称:鑫万福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吴家洪,因公司需要发展,便向原南充市顺庆区银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友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向该公司申请借款。
银友公司便利用鑫万福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空白借据制作项目推荐书,以鑫万福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鑫万福公司收到款项后按月利率3%向银友公司支付费用(代付客户利息和居间费等),银友公司按月利率1.3%、1.6%、2%向客户支付利息。操作过程全部由银友公司掌控,银友公司以收取居间费的方式从利息价差中牟取利益。
进入鑫万福公司的款项都是从法人吴家洪的私人卡上交易。
鑫万福公司通过银友公司的借款1700万元全部用于了公司承建的阆中“万富世家”楼盘和仪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由于银友公司未取得金融融资资格,对外融资行为违法,导致该公司和吴家洪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并进入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银友公司对接项目6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6693.6万元。其中,检察机关指控鑫万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家洪对外非法吸收存款2839万元,但吴家洪和股东何斌只承认借款1700万元,对其中有近1200万元不予认可,他们称这笔款项在案发前毫不知情,案发后才知道是四川乾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乾卓公司)法人舒福文不知采用什么手段从银友公司获取鑫万福公司的资料后,瞒着他们以吴家洪的名义另外办了一张银行卡吸收公众存款1200万元全部供自己使用了,在本案中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已要求侦查机关查明了是乾卓公司法人舒福文使用了这1200万元的事实,舒福文也认可。
但面对1200万元的巨额犯罪金额,营山法院何法官在审判中竟然参与庭外民事调解,达成由吴家洪和股东何斌代表鑫万福公司替舒福文偿还400万元。
见《协商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9月11日,经吴家洪、何斌、苏福文三人在南充(有营山法院何庭长、办事处欧书记、罗主任以及各位客户代表在场)协商,关于银友公司原在客户中借款一千二百万元一事达成以下共识:
1、银友公司在客户中借回一千二百万元,是苏福文全部使用。
2、以双方(吴家洪、何斌、苏福文三人)协商,并在上述所参加人员见证下,吴家洪、何斌代表鑫万福公司代苏福文偿还债务四百万元,苏福文偿还债务八百万元,双方无异议。
3、苏福文必须拿出等价值的资产给鑫万福公司,作为鑫万福公司代苏福文偿还债务的保障,具体由银友公司负责落实。
《协商方案》中有吴家洪、舒福文等人签字认可。(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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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这位何姓法官的参与协调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这1200万元是犯罪金额,如何能进行民事协调处理?这样的《协商方案》是变相叫吴家洪替舒福文的犯罪行为“顶包”,吴家洪替舒福文承担了400万元犯罪金额后,导致他的犯罪金额和吸收公众的人数增加,就铸就他必须负刑事责任。
吴家洪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已经将自己实际使用的1700万元全额退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吴家洪的积极退赔行为明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但吴家洪替舒福文承担这400万元后,犯罪金额就达到2100万元,在法院开庭前仍剩余57万元无能力退赔,当然就无法免除刑罚。
除此之外,查阅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从该案判决书显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下面提出几点主要质疑。

一是舒福文以吴家洪名义办理了银行卡,非法吸收1200万元巨额资金用供自己使用,那么舒福文是从哪里获取的吴家洪的相关资料去办理的银行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是否应当另行追加其刑事责任?

二是判决书第27页确认了吴家洪等人的行为“实质上系单位犯罪行为”,但在第29页却以公诉机关未指控吴家洪等人所经营的公司为由,“故按照单位犯罪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而面对“实质上的犯罪行为”未被公诉机关指控,法官为什么不依法责令检察机关补充漏列的被告呢?
三是判决书第29页显示:前四位被告所判刑期和罚款几乎相同,其中乾卓公司舒福文方负责清退的犯罪金额3864.2万元,剩余269.185万元没有清退;鑫万福公司吴家洪负责清退的犯罪金额2100万元,剩余57万元没有清退。两者犯罪金额和未清退金额均相差悬殊,但都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是根据什么量刑标准?
四是判决书第30页第4段“八、……不足部分,责令唐珍伟、李云、吴家洪、何斌、舒福文、姜德治依法予以退赔。”依什么法?如何退赔?是共同退赔还是分别退赔?该判项如此不具体、不明确,以后执行法官如何执行?

营山法院执行法官凭自己心情执行  南充中院曲解判决书内容作出裁定

据了解,在法院判决后,吴家洪已将法院认定的应该退赔的57万元全额清退完毕,但仍然遭遇营山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要求他替乾卓公司舒福文承担未有清退的近300万元款项,还要拍卖他在南充的三套房屋。吴家洪的母亲刘桂芳知道自己儿子遭遇这样不公待遇后义愤填膺:“我儿子替舒福文顶罪400万元后被判刑,如今还要替他再还300万元,这是执行的哪个国家的法律,专门欺负老实人……”

据吴家洪的律师透露,营山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没有按照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清算、追缴并退赔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唐珍伟、李云、吴家洪、何斌、舒福文、姜德治依法予以退赔。”予以执行,而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直接选择性针对吴家洪执行。

查阅相关执行裁定: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2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页显示“本院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共同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中任何一方财产。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3执复11号《执行裁定书》第四页显示:……唐珍伟、吴家洪、何斌、舒福文、姜德治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这两级法院法官均“睁眼说瞎话”,原判决书第30页第4段“八、……不足部分,责令唐珍伟、李云、吴家洪、何斌、舒福文、姜德治依法予以退赔。”但在两级法院的裁定书中,一个凭自己的想象说成是共同履行债务;一个干脆将判决书中“依法予以退赔”直接说成“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法院执行只能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执行法官根本无权力超越判决内容自作主张去肆意执行。
再则,银友公司、乾卓公司、鑫万福公司分别对外吸收公众存款都是为了各自的公司经营使用,不存在用于合伙经营项目,甚至案发前,各方都不知道对方吸收了多少存款,所以只能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不应该共同退赔。法院判决也是“依法予以退赔”,执行法官依照的是什么法条定为“共同退赔”?
总之,营山法院从审判到执行尽显奇葩:法官参与协调犯罪嫌疑人替同案犯“顶包”;无论论犯罪金额多少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责几乎一刀切;判决退赔责任模棱两可;公诉机关选择性起诉;法院选择性执行……。
这是断案还是唱戏?
据了解,现任营山法院院长已引起高度重视,他表示会公正处理。(安中成)
(本文作者系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舆情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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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6 08: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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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6-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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