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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明发集团作为开发商能否凌驾于业主之上单方面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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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发集团作为开发商能否凌驾于业主之上单方面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广安市城南明发广场小区是由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分为明发广场一期、二期开发,二期的商业广场部分目前还未进行施工。2016323日,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明发广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并与开发商明发集团广安公司签订了《广安明发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为广安明发广场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3月24日,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广安明发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备案,并出具了《广安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一份(广物备[2016]7号)。明发广场一期共计1000多户,于20183月份开始陆续交房,交房以来,一直是由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2021819日,明发集团广安公司发函意图单方面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通过与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员工内外勾结的方式强行霸占了小区,对外谎称进行了交接。
202191日,明发集团广安公司以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开始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方申请作为独立第三人加入了诉讼,并提出了单独的诉讼请求,要求明发集团广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明发广场二期的承接查验与移交承接查验资料。
那么,明发集团广安公司作为明发广场的开发商,在明发广场一期交房三年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三年多了,明发广场一期、二期全体业主与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单独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具备单方面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呢?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下面附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书面辩论意见。
附:辩论意见
1、本案适用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属于生效中,还在有效期之内,法院正式受理是在202110月份、11月份,属于民法典生效后产生的民事纠纷,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理所应当适用民法典。
2、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个专门类别的合同,不是普通的委托合同,是由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并非仅涉及合同签约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是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属于为第三方订立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对人是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开发商无关。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一定比例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且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明发集团广安公司尽管是明发广场的开发商,但是,他也仅仅是业主中的一员,没有取得法定数量与比例业主的授权,不具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
3、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自明发广场20183月份交房以来,一直在认真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好小区,也获得广大业主的一致好评。明发集团广安公司是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后,才取得明发广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在进行房屋销售的同时,也对全体业主公示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临时业主管理规约,而且,每一个购房的业主,都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与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签订了单独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签订了临时业主管理规约与临时规约承诺书,再次认可了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明发广场二期项目在销售的时候,也是如此,全体购房业主都单独与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2021.6.29,明发集团广安公司工作人员将二期已经销售的900多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移交给了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装在一起有一大箱子,这些文件目前都在浙江华夏公司广安分公司。
由于小区存在诸多开发商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小区一些矛盾纠纷,特别是地下车库漏水问题、房产证逾期问题、楼顶违建问题等。而开发商明发集团广安公司为了掩盖问题,逃避责任,一意孤行,利用他们的地方势力与后台,强行安插他们旗下的明胜世家(厦门)物业公司进驻明发广场小区,导致我司的正常物业服务受到巨大影响,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我司的合法权益,才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明发集团广安公司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明发广场二期交付给我司管理,希望明胜世家物业公司撤出明发广场小区,我司已经在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责与索赔
在小区交房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正式开始履行,开发商如果意图单方面强行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则必然会侵犯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会导致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混乱,会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法院作为正义、公正的最后守护者,要切实保护好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绝对不能放纵开发商的这种违法行为。
4、办理承接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进行承接查验报告备案,移交承接查验资料,是开发商(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还有住建部及各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房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5、第三人浙江华夏物业公司广安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为了不增加诉累,是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应该在本案中进行合并审理,并进行实体判决,之前法院要求另行立案,当事人也另行立案了,但是立案后,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已经裁定中止审理,并且希望在本案一并审理,否则只会增加诉累,即不利于诉讼当事人,也不利于法院审理。
此致
广安区人民法院
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202255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45717023M。
负责人:郭前方,经理。
原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立案,案号(2021)川1602民初6704号。对于原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申请人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依据民事诉讼法56之规定,现申请作为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2018年8月19日发出的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知书无效
2、依法确认签署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的《广安明发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3、原告按照《广安明发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办理明发广场二期承接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移交全部承接查验资料,并移交明发广场二期物业给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管理;
4、依法判令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与原告签订了《广安明发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为广安明发广场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3月24日,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广安明发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备案,并出具了《广安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一份(广物备[2016]7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对于物业承接查验作出了专门的约定,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与乙方办理完成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发广场二期交房在即,理所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承接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于原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上述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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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宇宙11”网友:
      你好!
      你在麻辣社区所发“明发集团作为开发商能否凌驾于业主之上单方面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帖文,我院已收悉。对于你反映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赓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帖中涉及到的原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我院将依法保障各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最后,非常感谢你对我院审判工作的关注和监督,祝你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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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13 1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1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案例。
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苏0812民初7387  
发布日期        2021-11-02        浏览次数        12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387号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茂华国际汇09号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022117356。
法定代表人:顾洁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涛,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23629233N。
法定代表人:刘恩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江苏宗泽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长旭,江苏宗泽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和房产”)与被告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璟和房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涛、金小飞,被告盛华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殷长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璟和房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璟和名城(茂华国际汇北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2、依法判决被告于前述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收取的涉案物业费用、经营性费用等费用全部移交原告管理;3、依法判决被告于前述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涉案小区所有物业资料、设施设备等全部移交给原告保存管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期间,经招投标程序被告中标原告(原名称为淮安茂华杰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璟和名城(茂华国际汇北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相应的《璟和名城(茂华国际汇北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书面发出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小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拒不履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及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被告盛华物业辩称,一、原告单位不具有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实体权利,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被告签订的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实质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需严格的条件限制,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原告单位解聘物业服务单位的权利,原告也未得到全体业主授权解聘物业服务单位的业主权利。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中向房屋买受人公示该合同,房屋买受人在买房前要对合同进行确认并同意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即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全体业主名下,案涉小区房屋陆续交付业主之后,并由业主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原告单位单方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然造成案涉小区管理的无序,直接影响案涉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易激化矛盾。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人虽为原告单位,但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在业委会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代替业主与被告签订物业合同,合同的履行方应为业主与被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案涉小区的房产基本出售完毕,原告单位应有的产权面积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原告无权以建设单位或单个业主名义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二、被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原告无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签订合同后,被告一直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全心全意为案涉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完善的服务,并积极解决业主提出的各项问题,被告的物业服务收到上级管理监督单位的好评,也受到业主的满意认同,被告在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原告单位诉称的拒不履行物业服务。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对被告多次提及的房屋质量问题未能尽到修缮义务,才导致小区出现地下停车场潮湿、路面损坏等情况,原告在出售房屋时随意承诺庭院及未合理设置垃圾场地等,造成案涉小区存在违建事宜,被告已经积极采取措施要求整改并上报城管部门,对垃圾场陈设也是经过有关部门商议并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才搭设的临时场地,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已尽到物业单位的义务,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原告不能以案涉小区在某个时间存在某些问题来全盘否认被告的物业服务工作,物业公司本身就是对小区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从前期物业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及目前案涉小区的状况,并未实际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仍在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为了案涉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被告应当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三、对于物业费等收支明细、物业资料、设备等,因本案原告单位无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无需移交管理,且该部分涉及全体业主的利益,原告无权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璟和房产虽是与被告盛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为了小区物业工作顺利开展,由房产开发商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并非仅涉及合同签约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是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属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因此,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案中,案涉小区的房屋已全部售出,办理交房手续的业主也已直接与被告盛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建立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原告璟和房产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无权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璟和名城(茂华国际汇北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荷

 楼主| 发表于 2022-6-1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茂华国际汇09号楼01室。
法定代表人:顾洁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涛,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璟和房产)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盛华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7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璟和房产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璟和房产与盛华物业签订的《璟和名城(茂华国际汇北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以及合同解除情形,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璟和房产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享有诉权,一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2.涉案合同签订于2017年5月,该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便适用我国民法典,涉案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且尚在有效期内,未达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璟和房产作为合同签订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3.为保护业主在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且建设单位又不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合同解除权,法律赋予业主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但并不表明赋予业主解聘权以替代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赋予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即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条件),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第二十四条明确约定了璟和房产的“约定解除权”,结合一审中璟和房产提供的证据材料,约定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故璟和房产完全有权依照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上述规定均载于物权篇中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不调整前期物业服务事项,在《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明确的特别规定前提下,应当优先适用。6.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为璟和房产与盛华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购房业主有约束力,且约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故在业主、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璟和房产仍享有法定和约定的合同权利,不因业主购房而导致璟和房产合同权利丧失。涉案合同为主合同,盛华物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只是补充合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盛华物业答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璟和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案涉案小区房屋已经全部售出,璟和房产拥有的产权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无权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璟和房产虽然与盛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合同并非仅涉及双方权利义务,而是对涉案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目的和性质系为第三人订立合同。涉案小区已全部售出,盛华物业已经与每个交付拿房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璟和房产无权以自己名义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无权要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3.盛华物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并无违约行为,不存在璟和房产所称拒不履行物业服务情况,璟和房产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璟和房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璟和房产和盛华物业之间签订的《璟和名城(茂华国际汇北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2.依法判决盛华物业于前述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收取的涉案物业费用、经营性费用等费用全部移交璟和房产管理;3.依法判决盛华物业于前述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将涉案小区所有物业资料、设施设备等全部移交给璟和房产保存管理;4.本案诉讼费用由盛华物业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璟和房产虽是与盛华物业签订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为了小区物业工作顺利开展,由房产开发商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并非仅涉及合同签约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是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属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因此,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案中,案涉小区的房屋已全部售出,办理交房手续的业主也已直接与盛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建立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璟和房产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无权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解除,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淮安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璟和房产是否享有诉权问题。现代物业服务制度的产生源于业主群体的共同居住、生活关系,由此形成了业主团体,而团体性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团体利益和团体意思不可能永远与每一名成员的利益和意思一致。为保证业主团体组织的高效和顺畅运作,业主团体必须有其独立意思并将其意思付诸实施,单个业主必须遵守此种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亦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国务院《物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则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且需符合专有面积及人数双重多数决的程序。本案中,璟和房产虽然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人,但因案涉小区的房屋已全部出售,办理交房手续的业主也已直接与盛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建立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人璟和房产,还是后期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个别业主,如要解除合同,必须依照上述法定程序由业主进行表决,璟和房产在未履行法定表决程序的情形下,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确认该合同已解除等,不能代表业主团体的意思,其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月娥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邹艳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丽丽
书 记 员 陈锦蓉

 楼主| 发表于 2022-6-14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光地产之前卖了蓝光嘉宝物业公司一半的股权,剩下部分还可以再卖几十亿。卖了后,再重新注册个物业公司,再指定自己的新注册的物业公司,行的通不?能够卖这么多钱,肯定绝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
蓝光发展:转让蓝光嘉宝服务1.16亿股,总价为49.64亿元
新京报讯(记者 饶舒玮)3月11日,蓝光发展发布关于拟转让下属控股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
公告显示,3月11日,蓝光发展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蓝光和骏”)与碧桂园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碧桂园物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碧桂园物业香港”)签署《股权合作意向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碧桂园物业香港拟受让蓝光和骏持有的蓝光嘉宝服务全部股份(包括内资股)约1.16亿股,股份转让价款约为49.64亿元的等值港元。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双方仍在磋商和落实交易详细条款,最终以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据悉,早在2月26日,蓝光发展发布公告称,拟以48.46亿元人民币转让蓝光嘉宝服务64.6203%股权。根据当时公告,此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将占蓝光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12月30日,蓝光嘉宝服务的管理服务合约面积达2.1亿平方米,在管面积约1.4亿平方米,其中向第三方提供的管理服务在管面积占比约75%。
而碧桂园服务的合同管理面积截至2020年6月底为7.46亿平方米,收费管理面积约为3.2亿平方米。
如此算来,碧桂园服务于此次收购完成后,合同管理面积应该已突破10亿平方米,成为国内目前合约管理面积最大的物业公司。
管理服务合约面积,包括了在管面积与未交房面积。并且,未交房面积比例并不小。如果开发商可以任意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则意味着什么呢?碧桂园的收费管理面积(在管面积)甚至只有合同管理面积的一半不到。

 楼主| 发表于 2022-6-14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可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为第三方业主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开发商任意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22-6-14 22: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2-6-14 17:26
“小宇宙11”网友:
      你好!
      你在麻辣社区所发“明发集团作为开发商能否凌驾于业主之上单方面 ...

很多法院法官容易受到开发商利益集团及后台势力的干扰与影响。也希望贵院能够以法律法规为裁判依据、裁判准则,不要受到他们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22-6-15 09: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法院
LV1
路人
7楼
“小宇宙11”网友:
      你好!
      你在麻辣社区所发“明发集团作为开发商能否凌驾于业主之上单方面要求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帖文,我院已收悉。对于你反映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赓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帖中涉及到的原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我院将依法保障各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最后,非常感谢你对我院审判工作的关注和监督,祝你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4日
昨天 17:26
还是先感谢法院的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2-6-15 0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1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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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19 16: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一般是由签订人为第三方(即全体业主)订立的合同。

 楼主| 发表于 2022-6-24 17: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利益集团+开发商控制的前期物业公司利益集团已经在诸多物业小区成为毒瘤般的存在了。

发表于 2022-7-1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发的戏份有点多
发表于 2022-7-1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利益集团长期霸占小区,逐渐成为很多小区的一大毒瘤。尤其是开发商利益集团+关联的前期物业公司利益集团,对小区的控制更加厉害,各种侵害业主共有部分、公共权益、公共收益等。背后还有着四方利益、多方利益,业主如同韭菜,任其宰割。如果前期物业公司不配合他们,开发商就会随意更换为他们自己控制的物业公司。业主应当坚决抵制这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也应该完善,彻底切断开发商利益集团控制小区的黑手。
发表于 2022-7-1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中。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7-21 15:06
6月份还在审,不晓得现在审完没得

 楼主| 发表于 2022-8-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出现枉法裁判罗,特别是广安市中院那边,明显的法官裁判水准不高,而且很明显的偏向于开发商利益集团。
发表于 2022-11-9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为何发回重审后依然还没有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3-1-15 2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是代表全体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际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的是业主,并不是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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