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你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应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是业主共后决定事项,应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另,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感谢你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3年3月2日
回复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03-02 12: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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