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评评理:此份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广检民监(2022)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此决定书”)拒绝理由看似有道理其实一点道理没有:我向市检察院提交的《民事抗诉申请书》中一一指出(2019)川民终429号生效判决书(“以下简称“生效判决”)有错误,是一看就能看出的明显错误,也有证据证明有错误,还有市中院自认有错的证明,并以此向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向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对生效判决书的错误进行更正。
按常理来说,检察院受理后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确有错作出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没有错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此决定书对于关键的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并且是申请人申请监督的重要理由)避而不谈,而是对看似有关而对于本案毫无关系的生效判决确认的错误事实是否对申请人造成的直接影响进行分析,并且分析中由于对案子不了解还有错误分析,完全是偏离主题进行论述。另外,生效判决“无中生有”的事实认定你如何让申请人举证推翻,对于公认的事实和推理的事实本来法律规定无须举证,何况个别法院要任性将本来生效判决“无中生有”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老百性也管不着;并且这“无中生有”确认的事实已被另案作为唯一证据使用已给申请人造成了必然损害,市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故意没看见吗?可见,此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拒绝理由可谓是完全“跑题”了,以此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而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不作为和无视老百性诉求的表现。并且可以看出,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可能连自己都监督不了,如何让老百姓相信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的检察院,而不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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