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15年时间,其间:我公司按照合同随即注册登记成立了成都科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地均在九江镇。同时,在九江镇石鼓村四社,以每亩8.5万元价格征地12.43亩土地(其中2.43亩为待征地),于2001年9月7日按合同规定支付8.5万元定金,12月7日缴纳办理国土证费用35万元。2001年11月5日双流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我方修建生产车间及办公用房的立项报告。
2003年4月10日我方接到镇政府修建通知书及建设红线图,开始动工修建围墙等附属设施。2003年4月16日按镇政府要求支付35万元,用于代收土地征用手续费,2003年5月16日镇政府与石鼓村四社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协议。
2006年9月5日九江镇府向双流县政府递交《关于将小城镇建设用地处置给成都科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示》(九府发[2006]105号),说明我方已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恳请双流县政府将我方征用的建设土地处置给我方。2006年9月30日,双流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①全面履行投资协议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②未全面履行投资协议的用地单位,应缴清相应费用方可供地;③有协议但未动工的用地单位,终止协议。《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2006年9月30日第六期)
按照《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精神,2006年11月9日,九江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函《关于成都科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征地费用结算清单》,要求我方按此结清土地征用剩余费用。我方于2006年11月14日按照要求缴纳结清所有余款共计71.086万元。
并且我公司孩在该地块上建成接近4000平方米厂房长达16年时间。现在要求判合同无效。各位网友能看懂其中门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