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我委代市政府起草了《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修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6月23日前将反馈意见(加盖公章或签字)反馈市卫生健康委703室。
联系人:邓世蒲
联系电话:0826-2340649
电子邮箱:479946230@qq.com
通信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公园街168号
附件: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应对和响应分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指挥部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6应急联动机制
3监测、评估和预警
3.1监测
3.2风险评估
3.3预警
4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4.1事件报告
4.2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6.2抚恤与补助
6.3征用及劳务补偿
7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7.2经费保障
7.3应急医疗物资保障
7.4通信与交通保障
7.5应急培训与演练
7.6健康宣传与教育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
8.3预案解释
附录:1.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
3.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本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生物灾害事件、动物疫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统筹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2)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预防和救治的责任链条,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专业医救队伍为骨干,其他防控力量积极参与配合的快速反应、高效应对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6)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应急处置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优化整合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做到分区分级、精准施策,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事件应对和响应分级
1.5.1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传染病类、职业中毒、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以及食品、药品、环境、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事件共六大类,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详见附件1: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1.5.2应对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1.5.3响应分级
(1)市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根据需要启动、调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响应从高到低分为市级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严重社区暴发流行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本市及相关县(市、区)防治能力严重不足,需要外部支援;有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级响应: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有持续的社区传播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导致局部暴发流行,但尚未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由市级统一协调应对疫情;有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级响应: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或散发病例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有出现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或境内外疫情风险持续存在,对我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市级响应启动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提交市应急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启动市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启动市级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市级响应启动后,县(市、区)自动启动响应。
(2)县(市、区)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县(市、区)根据本行政区域事件处置需要评估启动县(市、区)级应急响应,相应响应启动程序可参照省、市级响应标准结合本地情况设定。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或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传染性疾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协调、指导有关地方政府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收集、整理、报告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依法发布疫情信息与防控工作动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做好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及医护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预防,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运用中医药配合救治病例,开展中医药诊疗分析总结。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和突出涉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由社会稳定领域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演变,确保全市政治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络舆情管控,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协调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内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疫情信息,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工作的引导和协调;根据职责做好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受理和现场采访管理。
市委外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体涉外、涉港澳事务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在广外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应急救治工作,提醒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配合有关外事机构,及时为受疫情影响的我市境外人员提供协助。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项目建设,做好中央、省预算内资金争取安排。做好疫情期间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保障粮油等物资储备。配合协调保障我市医疗机构、医用物资及医疗药品生产企业电力等能源供给。做好疫情发展对经济社会影响的预测预判。
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生产与调度,适时对市级医药储备规模现状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需求;做好市级医药储备并指导县(市、区)、园区做好医药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和师生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校内健康监测和日常检查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组织做好宗教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敏感事件;协同公卫、通信、大数据等部门开展流调溯源;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组织落实市级拘留、看守、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
市民政局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殡仪馆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的消毒防疫和火化工作。配合做好养老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市司法局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坚实法律服务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市本级防范和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组织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做好相关业务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对水、大气等环境的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措施工作建议,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负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应急供水保障,规范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置,指导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提供紧急避难场所、隔离场所等。
市交通运输局对乘坐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督促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道路客运、水路运输等企业加强对驾驶员和枢纽场站、客运站、码头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候车室、交通工具及旅客人流密集场所的通风、卫生消毒工作。做好旅客疏导,加大运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商务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生活必需品的协调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商业流通单位的卫生管理和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协同督促商业单位落实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登记跟踪、测温消毒等制度。督促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馆等室内场所加强通风,落实设施设备消毒措施;负责督促旅行社做好旅游团队的卫生防疫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登记、观察工作,防范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相关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等。
市国资委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物资保障,指导、督促市属监管企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措施,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薪酬挂钩。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药械的质量安全监管。
市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访工作。
市经济合作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经济合作系统和驻外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工作。
市林业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源涉及或可能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时,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采集、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市医保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保患者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将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接省药械招采中心,开通防治药械采购应急绿色通道。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数据支撑工作。
广安国家安全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涉密安全工作,打击违法分子盗取相关信息。
广安海关组织做好铁路、公路等口岸和对外开放通道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市通发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查配合工作,组织通信运营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服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做好邮政快递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防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
广安各火车站配合属地医疗卫生机构来广旅客出站进行体温检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和转交发现的可疑病例。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保障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等运送工作。
广安军分区组织民兵队伍,协调驻广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广安支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疫物质生产、仓储物流、隔离安置场所等重点单位和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服务和火灾处置。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它有关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承担市人民政府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处、室)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有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县(市、区)、园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比照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5.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感染控制,样本采集检测,传染病个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医疗秩序。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建议,指导、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5.3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协助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职业卫生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市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县(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主办部门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源性感染事件和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疑似投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单位)协办;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单位)协办;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单位)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办。
3监测、评估和预警
3.1监测
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场监管、农业、林业、公安、海关、教育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
3.2风险评估
3.2.1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2.2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原则上每月组织开展1次日常风险评估;针对特殊人群、特殊时间以及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等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3.2.3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市、区),部署干预措施,积极化解风险。
3.3预警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监测信息和评估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市(州)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标准(试行)(附录2)》,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4.1事件报告
4.1.1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4.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同步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1.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网络直报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1.5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4.2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波及的毗邻区域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以网络直报为依据,最迟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情况等。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较大及以上事件发布主体原则上为市人民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其中,重大及以上事件在市人民政府发布后,省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跟进发布。
5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广安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广安府函〔2019〕8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和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评估论证我市疫情风险等级,提出启动、调整、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提交市应急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省上备案。县(市、区)启动、调整、终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5.1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较大(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批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做好相关监测及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暴露人员健康监护、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确定控制区域;配合做好舆论宣传与公众引导工作;组织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发生重大(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调度该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相关事件。根据需要,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专业技术处置机构迅速派出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病人隔离、暴露人员健康监护、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进行现场隔离、控制区域的确定与封锁,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依据相关程序确定响应级别,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2)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3)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链条;(4)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5)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动物养殖、野生动物保护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5.2.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可依法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4)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5)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6)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7)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8)严格进出广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9)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6 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市、区)牵头承办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6.2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关补助,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6.3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实战化、标准化”的原则,逐步健全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四级应急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管理。
7.2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7.3应急物资保障
医疗防护用品、药品等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由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平战结合原则进行生产监测调度和生产能力备份建设,各级储备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应急医疗物质进行储备,并实现轮换轮储。
7.4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5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技术和能力;定期针对指挥部成员单位中非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或讲座,提高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7.6健康宣传与教育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持续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应急技能提升行动。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国家有关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起草相应专项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园区按照本规定,依法履行县级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市应急指发〔2020〕1号)同时废止。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