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四川成都。网传一16岁男孩打篮球时,听到有人喊救命,跳河救人溺水身亡。知情人称,疑2女生因狗狗掉河里喊救命,男孩以为是人,想去救人发生了意外,目前现场已经被围挡起来。21日从当地警方了解到,目前孩子还没打捞上来,具体情况待官方通报。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该理论,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身亡可能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推理过程为:“欺骗他人下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评价为故意;“救狗溺水身亡”又能被评价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刑法理论归纳的间接故意概念与《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概念不同。故意中“希望”与“放任”,是针对行为人追求危害社会结果心理态度的判断,例如,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概念却是针对行为人实施犯罪前(时)的预见能力的判断;根据该概念,行为人酒驾引发交通肇事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死亡的刑事责任而言,溺水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欺骗人希望的结果,也不是欺骗人放任的结果,欺骗人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问题是,欺骗人能否构成过失犯罪呢?法律人,特别是司法人员不能凭借感觉(“法感”)判断成立过失犯罪,而是需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失犯罪概念,进行具体分析,或者推理,具体如下:
过失犯罪的大前提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失犯罪。
其中,“应当”,是指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可能”是区分过失与故意犯罪的关键要素,倘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是故意犯罪。
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死亡的小前提:四川女子应当预见下河救狗可能溺水死亡→四川女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发生了溺水死亡的结果,成立过失犯罪。欺骗他人进入火灾现场救物(包括救狗)等不成立犯罪;有人可能据此认为,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死亡也不成立过失犯罪。火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小狗落水仅是个人财产损失,因此,四川女人应当依法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民事方面而言,少年无论是否被欺骗救狗,少年倘若落水死亡可以评价为见义勇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女子因实施了欺骗,其既是侵权人,又是受益人,女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规定,该女子倘若是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就此意义而言,成年人不应当将宠物作“人格”化处理,例如,成年人将雄性动物称“帅哥”,将雌性动物称为“靓女”;未成年人可能就将宠物狗称为“妹妹”。
就四川发生的女子“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事件而言,在事实认定上可能还存在着女子是否有呼叫“救救妹妹”的争议。该争议不影响少年下河救人,或者救物性质的认定,救人能评价为见义勇为;救物当然,而且必须认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属于道德义务,国家与社会不能因救助的利益较小而不鼓励公民实施,“吝啬”荣誉称号不利于社会正气,或者社会互助精神之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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