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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是才能依法纠正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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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记者6月9日日从巴中市委政法委获悉,今年以来,巴中市委政法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多措并举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全市政治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今年1至5月,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8146件,已化解7812件,化解率95.9%。不论巴中市政法委给出的数据由无水分都不难看出巴中市确实存在很多冤错案件,而且冤屈者虽然反复申诉上访,但就是难以依法纠正。


  巴中市涌现的冤错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造成冤案的许多迹象早已呈现出来,但冤屈者仍然经历了漫长曲折的申冤过程。巴中市的首例非法行医案,是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X医生后,发现通江县公安机关用于证明X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医疗事故鉴定均为依法告知X医生。告知后X医生当即表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并未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医疗事故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但鉴定委员会并未调查取证,是凭公安卷宗笔审作出的鉴定,而且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通江县检察院、通江县公安局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同意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对患者死亡原因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尸检,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经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均裁判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由于国家不能按时启动注册程序,暂时还不能领取取到执业证书的X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对一审法院依照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认定:“二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妥,既然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应该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省高院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领取执业证书的X医生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原审裁判予以撤销。但由于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已经升为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该副院长亲自出马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X医生收到判决即申请盘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X医生立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也就是本主持审判委员会决定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副院长,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却不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对申诉复查处理,而是电话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同意代劳,要求X医生将申诉材料交省高院王法官,于是省高院就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X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告知:“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未经合议庭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判医疗事故罪,肯定就不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范畴(审判委员会直接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相当于审判委员会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是绝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的)。X医生再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但终审法院却回复:“由于省高院以后作出驳回申诉处理,认定原判正确,巴中市祝福语不再对申诉复查”但X医生一直没有停止伸冤,不断寄出申诉材料,2021年,巴中市政法委多措并举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指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X医生长期反复申诉上访调查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委托通江县法院调查后,劝说X医生复判息诉无果(法官和律师们不能对X医生的申诉理由释法明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制定法官对X医生的申诉上访调查,仍然是劝说X医生复判息诉无果(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也不能对X医生的申诉理由释法明理,只表示会将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X医生非法行医案发生于2000年,被逮捕于2001年,出狱于2004年,被改判为医疗事故罪于2002年,历经22年了。现在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能解释判决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是从哪里来的,也不能解释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是从哪里来的(判决只是载明被重新鉴定否定了的法医尸检报告有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文字,却又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这就是典型的冤案纠错机制难以启动。

  中国的冤案纠错机制为何如此难以启动?与其他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的制度不同,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伸冤人递交的材料司法机关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人民法院纠错就只能是“真凶再现”,或“死人复活”。
  
   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足以完全避免错判。冤案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完善现行制度上无所作为,除了继续完善定罪程序以外,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愈显重要,党绝对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时才能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巴中市政法委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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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这个问题,只有再次政法教育整顿在巴中真整顿可能解决了,要多下功夫才行。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7-2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众律师 发表于 2022-7-1 19:27
你的这个问题,只有再次政法教育整顿在巴中真整顿可能解决了,要多下功夫才行。

希望再来一次政法教育整顿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22-7-2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22-7-2 06:50
希望再来一次政法教育整顿活动。

就算再来一次政法教育整顿运动,如果又遇到你那个ZW兄那样的人任领导小组组长,结果还是卵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7-2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HQ,就同一证据,同一事实,(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只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尸检,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仅因为第一次再审  HQ是为了维持原判,第二次再审  HQ是为了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无罪判有罪,就作出了前后截然相反的阴阳认定。这还像人搞的事吗?

    HQ 任审判长第一次再审认定:”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应该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

  经重新作出合议庭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HQ副院长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认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该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而且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如此徇私枉法的HQ副院长是哪个贪财的瞎子提拔起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7-3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同一法官对同一证据、同一事实,仅因H法官被提升为H副院长,就作出了前后截然不同阴阳认定的两份生效裁判,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到底这份被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了的通江县公安局发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未经法庭审理,未经质证辩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能不能决定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定案X医生过错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给出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22-7-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妨学学“平昌退伍残疾军人的实名举报”,类似这样的实名举报多了,是否就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上级的重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举报多了,上级领导的眼睛也就不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7-3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反冤假错案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可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是,死不认账,知错不纠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当时执行的97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10年来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起源于就在于,第二次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法院故意隐匿了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经被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这属于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情形,要受法律追究。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党委啊,法院党组呀,你们都再干什么呢?,不是说绝对领导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6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说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就该公正一些了,谁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更黑,公然讨论决定隐瞒证据,无罪判有罪
 楼主| 发表于 2022-7-1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确实是个很专业的问题,既然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且还不要控辩双方就变更的罪名能不能成立辩论,也不要被告人辩护,这肯定有它的道理,只有那些懂行的专业人士才能解读,也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明白是故意曲解法律,对法律故意做扩展性解释,还是法律本就是允许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再审可被动变更罪名改判,如果扩展性解释,那就成为可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连两审终审制原则都可以打破,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就可以一审定终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可以依据查清的事实作出变更检察院起诉只看罪名的有罪判决。只要稍微扩展性解释一下,就变成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都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再扩展一下,对自诉案件也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这已经不是法院对法律的认知问题,这是执政党还能不能依法执政的问题,是执政党还有没有依法执政的能力的问题,有没有能力领导司法机关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2-7-2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矩,《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的一系列行为规矩。
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守规矩,还故意曲解法律,不仅对二审公诉案件也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做出有罪判决,而且还故意隐瞒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让被告人辩护。经长期反复申诉,至今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这还配称法院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2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织部分;而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又涉及到多个司法部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对于法院审判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防范冤假错案,提出了强化证据审查的措施,本文将介绍这些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坚持“疑罪从无”是一个重要的法制原则,在审判中,不能先进行推断某某犯罪嫌疑人有罪,然后再寻找、落实证据。不仅仅对于法院的审判环节如此,对于侦查、起诉等环节,也应该如此。

第二,在审查证据及审判过程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过去的办案过程中,一些司法机关非常重视口供的,甚至是仅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定罪,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处于不同的环境、处于不同的目的做出的阐述,更多带有主观成分。为了保证办案的公平、公正性,必须要求有相关的客观证据,与其口供相互印证,才能做到事实确凿。

第三,案件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可以说,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不断进步,过去粗暴方式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但各种软暴力的形式依然存在,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工作意见中,专门列举了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

上述意见还明确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第四,涉及案发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代科技虽然日益发达,但在应用科技手段,进行指纹鉴定、DNA鉴定等过程中,必须强调过程的严谨、合法,不能在“可能”、“模糊”等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涉及到案件的关键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2-7-2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就是多余的废话,

经依法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了的原法医尸检报告,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院长都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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