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记者6月9日日从巴中市委政法委获悉,今年以来,巴中市委政法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多措并举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全市政治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今年1至5月,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8146件,已化解7812件,化解率95.9%。不论巴中市政法委给出的数据由无水分都不难看出巴中市确实存在很多冤错案件,而且冤屈者虽然反复申诉上访,但就是难以依法纠正。
巴中市涌现的冤错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造成冤案的许多迹象早已呈现出来,但冤屈者仍然经历了漫长曲折的申冤过程。巴中市的首例非法行医案,是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X医生后,发现通江县公安机关用于证明X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医疗事故鉴定均为依法告知X医生。告知后X医生当即表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并未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医疗事故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但鉴定委员会并未调查取证,是凭公安卷宗笔审作出的鉴定,而且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通江县检察院、通江县公安局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同意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对患者死亡原因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尸检,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经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均裁判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由于国家不能按时启动注册程序,暂时还不能领取取到执业证书的X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对一审法院依照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认定:“二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妥,既然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应该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省高院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领取执业证书的X医生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原审裁判予以撤销。但由于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已经升为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该副院长亲自出马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X医生收到判决即申请盘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X医生立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也就是本主持审判委员会决定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副院长,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却不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对申诉复查处理,而是电话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同意代劳,要求X医生将申诉材料交省高院王法官,于是省高院就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X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告知:“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未经合议庭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判医疗事故罪,肯定就不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范畴(审判委员会直接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相当于审判委员会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是绝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的)。X医生再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但终审法院却回复:“由于省高院以后作出驳回申诉处理,认定原判正确,巴中市祝福语不再对申诉复查”但X医生一直没有停止伸冤,不断寄出申诉材料,2021年,巴中市政法委多措并举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指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X医生长期反复申诉上访调查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委托通江县法院调查后,劝说X医生复判息诉无果(法官和律师们不能对X医生的申诉理由释法明理)。巴中市中级法院制定法官对X医生的申诉上访调查,仍然是劝说X医生复判息诉无果(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也不能对X医生的申诉理由释法明理,只表示会将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X医生非法行医案发生于2000年,被逮捕于2001年,出狱于2004年,被改判为医疗事故罪于2002年,历经22年了。现在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能解释判决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是从哪里来的,也不能解释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是从哪里来的(判决只是载明被重新鉴定否定了的法医尸检报告有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文字),却又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这就是典型的冤案纠错机制难以启动。
中国的冤案纠错机制为何如此难以启动?与其他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的制度不同,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伸冤人递交的材料司法机关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人民法院纠错就只能是“真凶再现”,或“死人复活”。 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不足以完全避免错判。冤案的不可避免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完善现行制度上无所作为,除了继续完善定罪程序以外,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愈显重要,党绝对领导下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时才能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巴中市政法委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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