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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搬迁离职索赔 双流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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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搬迁后,上下班通勤时间要近4个小时,员工因此离职后,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呢?近日,成都双流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劳资纠纷案,判决涉事公司支付离职员工经济补偿金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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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魏某某入职成都某公司,工作地点为双流区,并通过劳动合同予以确定。后来,公司办公地址由双流区搬至高新西区。而魏某某及其家庭居住并长期生活在双流区,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圈。魏某某从住址到新办公地址,单程用时最快要1小时35分钟,每天上下班通勤时间要近4个小时。
2021年4月,魏某某以公司厂址搬迁及其家庭实际状况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当天即获公司同意。同年6月,魏某某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涉事公司向魏某某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公司不服,遂起诉到双流区法院。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办公地址的变更虽具有合理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原劳动合同。审理中,涉事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在搬迁前与魏某某进行协商、告知魏某某搬迁后仍将提供住宿或相应补贴。魏某某基于自身实际情况,认为公司搬迁将对其工作条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如长时间通勤导致休息时间骤减、上下班交通成本增加等。所以法院判决,魏某某基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从而提出辞职的理由成立,涉事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根据魏某某工作年限,补偿其2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共6.3万余元。另外还需支付魏某某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1.4万元。
法官表示,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不能因此而当然地认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应当将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址、工作岗位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范围的界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需要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服从;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应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企业搬迁之前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员工作出通报,听取员工意见并尽快制定相对应的配套措施,如调整工作时间、发放交通补贴或提供工作班车等,才能在搬迁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出现劳资纠纷。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及时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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