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程序中的各种障碍。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这些问题,《规定》均予以解答。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证据形式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最高法数据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也存在一定障碍。对此,最高法发布此次司法解释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冻饿、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
均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由相关部门
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怎么办?
反家暴法规定,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答记者问时说,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吴景丽表示,为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最高法今年重磅出击,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今年3月,最高法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强调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包括细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明确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出庭,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提供适宜的场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问询方式,注重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等。
吴景丽提到,《规定》主要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对方“有错在先”不能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答记者问时说,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
“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王丹表示,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丹解释,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当然,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嫌犯罪,将被严惩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反家庭暴力法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有相关处罚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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