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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敢问路在何方[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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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岔路社区居民养老金被下调,一位居民在社保局表达诉求时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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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5 18: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訾形迷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7月22日上午有居民在我局咨询政策时晕倒,我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并联系了其弟弟。120实施急救后我局3名工作人员陪同该人员一起到医院就诊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待该人员家属到达后才离开。关于待遇问题: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规定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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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08: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23 1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以前的老农转非退休人员一直按广安府(2004)127文件计发退休养老金,现在突然换川府办18号文件发放,工资被砍掉几百

发表于 2022-7-23 17: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7-23 23:15
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22-7-24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应该补齐!
不能失约!!!

发表于 2022-7-24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违约,农民是否可以要求被征土地还耕,退保?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社保局:  近年来,失地农民因为征地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上访甚至酿成群体性恶性事件在全国屡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如不慎重的处理好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将对政府的政能力形成严峻的考验。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通过各种有效措施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广安的社会稳定。
凡执行广安府办发(2004]127号文件参保的,不管多少年后才办理退休,都必须按该文件规定计发退休待遇,其他的参保人员则执行川劳社发(2006]17、18号文件。
广安岔路村村民是2007年第一批建设用地的农转非人员,执行的广安府办发(2004)127文件参加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并不适用于川劳社(2006)17号文件。
广安府办发(2004)127号文件执行这些年,没有发生过上访及群体性恶性事件,群众满意度较高。而去年该领养老金的人员到目前才领到工资,有的已经被拖欠一年之久,而且发现执行政策被“调包”,原来可以领到1700元左右,现在政策被“调包”之后只能领到1029元,群众怨气较大,大家自发到各部门表达诉求以及上访。
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川劳社(2006)17号文件取代广安府办法(2004)127号文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足够的政策支撑,大家拭目以待。
附1:老征地农转非人员是指2009年
12月31日前,根据广安府办发
2004]127号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按政策自愿选择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新农转非人员是2010年1月1日以后按川府办(2006)17、18号文件自愿选择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22-7-25 1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29 21: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情况,为什么政府领导这个样子对待老百姓啊。都说人民政府为人民谋幸福。可想还不要老百姓活。

发表于 2022-7-29 2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安有一群失地农民叫“老征地人员”,就是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被国土依法征用土地,当年执行安置补偿是广府发【2004】35号文,计发养老金待遇是广府发【2004】127号文,这个政策是针对这个时间段的失地农民制定的独立文件,和企业职工养老有相似之处不等同于企业职工养老,并且一直和川劳社【2006】17号文并驾齐驱,一直到2021年1月1日起,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种居然合而为一,合而为一之后,造成当年同时占地,因为领取时间不一致,2021年领取人员比2020年领取人员少六七百元,同一时间战地,同一时间缴费,交同样多的人民币,下降比例达到领取养老金的40%,你们不管当年征地文件,这个文件就是一份间接合同,这份合同充分说明我们当年是用土地的所有价值换取的这份养老保障,现在你们不顾我们的死活,用一个【2020】18号文,规范企业职工养老的文件强压在这群老“征地人员”头大大家评评理,这个合理合法吗?

发表于 2022-7-30 08: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社局 发表于 2022-7-25 18:27
訾形迷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7月22日上午有居民在我局咨询政策时晕倒, ...

在广安有一群失地农民叫“老征地人员”,就是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被国土依法征用土地,当年执行安置补偿是广府发【2004】35号文,计发养老金待遇是广府发【2004】127号文,这个政策是针对这个时间段的失地农民制定的独立文件,和企业职工养老有相似之处不等同于企业职工养老,并且一直和川劳社【2006】17号文并驾齐驱,一直到2021年1月1日起,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种居然合而为一,合而为一之后,造成当年同时占地,因为领取时间不一致,2021年领取人员比2020年领取人员少六七百元,2020年领取1680元左右,而2021年在1000元左右,同一时间占地,同一时间缴费,交同样多的人民币,下降比例达到领取养老金的40%,你们不管当年征地文件,这个文件就是一份间接合同,这份合同充分说明我们当年是用土地的所有价值换取的这份养老保障,现在你们不顾我们的死活,单方面毁约,用一个【2020】18号文之下的【2006】17号文,规范企业职工养老的文件强压在这群老“征地人员”头上,大大家评评理,这个合理合法吗?真心的问一句,根据《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在2006年的时候,四川省出台的【2006】17号文明确规定,凡是与此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可是,广府发的【2004】127号文并未停止,就说明一个问题,两个文件是两个物种,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所以,【2020】18号文之统筹与广安“老征地人员”无关,并且,在2021年我领取养老金时,都未有任何一个文件明确规定要停止执行广安“老征地人员”一直执行的文件,【2004】127号文的计发办法。这是你们强压在老百姓头上的文件,老百姓服的就是一个“理”字,请斟酌斟酌,是否合理合法?

发表于 2022-7-30 0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安有一群失地农民叫“老征地人员”,就是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被国土依法征用土地,当年执行安置补偿是广府发【2004】35号文,计发养老金待遇是广府发【2004】127号文,这个政策是针对这个时间段的失地农民制定的独立文件,和企业职工养老有相似之处不等同于企业职工养老,并且一直和川劳社【2006】17号文并驾齐驱,一直到2021年1月1日起,两个完全不同的物种居然合而为一,合而为一之后,造成当年同时占地,因为领取时间不一致,2021年领取人员比2020年领取人员少六七百元,2020年领取1680元左右,而2021年在1000元左右,同一时间占地,同一时间缴费,交同样多的人民币,下降比例达到领取养老金的40%,你们不管当年征地文件,这个文件就是一份间接合同,这份合同充分说明我们当年是用土地的所有价值换取的这份养老保障,现在你们不顾我们的死活,单方面毁约,用一个【2020】18号文之下的【2006】17号文,规范企业职工养老的文件强压在这群老“征地人员”头上,大大家评评理,这个合理合法吗?真心的问一句,根据《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在2006年的时候,四川省出台的【2006】17号文明确规定,凡是与此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可是,广府发的【2004】127号文并未停止,就说明一个问题,两个文件是两个物种,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所以,【2020】18号文之统筹与广安“老征地人员”无关,并且,在2021年我领取养老金时,都未有任何一个文件明确规定要停止执行广安“老征地人员”一直执行的文件,【2004】127号文的计发办法。这是你们强压在老百姓头上的文件,老百姓服的就是一个“理”字,请斟酌斟酌,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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