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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市区一药企不为员工买社保及涉嫌欺骗式招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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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2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关于社会保险,我们并不陌生,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及员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现在一些违法违规企业为了强化自身利润,不择手段减少支出成本,不重视员工的基本权益,在员工社保上大做文章。通过采取不缴纳社保费或者叫员工承诺自己缴纳社保或离职等方式来牺牲员工利益。
  现在国家政策虽然越来越好,很多单位都有五险一金,但也有不少单位在试用期的几个月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一些不懂法的人对于试用期的理解是用人单位才开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相互了解、双方选择的考察期限。那么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可以么? 虽然试用期是新员工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间段,但前提是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虽然是试用期,同样须要交社保
  然而,作为数年来曾经辉煌一时的广安鑫山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四川广安市奎阁街道办事处碾子坪2号3幢2楼,法人代表系张某、总经理许某),据公司有关人员介绍,该民企系科伦药企控股2022春夏季的新招聘人员曾某、万某、唐某、匡某、刘某、王某、熊某的几个月试用期中,鑫山医贸公司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且故意在合同中注明工资数额,只给员工发放当地最低的基本工资,加上当月辛苦的加班费,员工一个月总计才领到2000元左右几个月过去了,至今该公司仍然找借口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员工们有的辞职,有的想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才开始缴纳。其实,这是曲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一种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员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强制性福利。“一金”虽然不作强制要求,但是五险是必须要缴纳的义务。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是用人单位要求协商”就可以改变的。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而是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其约定也是违法的一旦诉诸法律,还是要按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执行。
                作为企业管理者要有清晰的缴纳概念
  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管理者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个别用人单位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社保协议的现象不少。其实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管与员工签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被认定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由此,推翻了试用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类似单位利用员工试用期大做文章。对于那些有别于高技术的岗位,用人单位经常用的是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事实上,这样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所谓的现代化、规范化企业的作派。
           企业认为试用期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的想法幼稚
  在某种程度上试用期的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试用期限将会被认定为那段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连同签试用期协议都是违法的,对单位是不利的。对此《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单位在和员工合作期间,不签合同需要承担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不缴纳社保一旦员工投诉、起诉都会承担补缴或是经济补偿责任。
             不缴纳社保将对单位造成很明显的两种结果   
  一是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大的经济补偿成本如曾在部队工作过的在计算工龄时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包含。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不追究单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不了了之。有的单位规定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然而有一种情况,员工辞职,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就属于此种情况二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一系列的赔偿。尽管员工在试用期只是和用人单位相互磨合,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依然有权利享受应有的待遇试用期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如果大家在试用期期间遇到单位不给予交社保,大家有权利与用人单位辩论或投诉以获取购买社保的权益由此可以得知,试用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员工与用人单位都是有害处的。
             企业不缴纳社保应负的法律责任
  针对此相关情况,连线贵阳律师团队网站首席律师马律师时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采访商同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时表示:公司未交养老保险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您补缴或者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重庆信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韦主任指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面临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开始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
  在法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也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标明合同工资和不诚信招工的法律后果
  据上述工人们反映,广安鑫山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招聘负责人存在两个非常不好的问题:一是忽悠式、欺骗式招工;二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不填注工资数额。
            合同图.jpg
据了解,该公司常常在一些网站或小区门口张贴一些招工广告,招聘内容写有“招聘市场部业务经理10名、库房主管(经理)5名,薪资待遇3000以上”等。试想,该公司只有一个库房在广安港租用,一次性就要招聘库房主管(经理)5名是不是很矛盾?并且,对近10名面试上班人员分别说类似的话术:工资同现岗位人员差不多并略有增加,做好了可以在公司库房当主管等,原管理人员身体不行,过不了多久要换了,比较“看好你”,几个月试用锻炼期后就有可能提升和分配好岗位。(实际上试用锻炼期就是领最低基本工资做搬运药品上下车的苦力活)所以,欲新就业应聘的同志要多了解和注意,以免高兴而去扫兴而归。
针对访问了解的问题,记者咨询宁河区合同审查团的华律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由此可以看出,没有标注工资的合同是无效且违法的。同时,他还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是以低工资的方式利用试用期赚取廉价劳动力的做法是不道德和违法的。
  目前,劳动者请求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帮助解决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相应补偿金!对此,媒体也表示持续关注!(李敬吾 刘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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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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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mhywq67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广安鑫山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试用期不为职工购买社保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安排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调查。由于您未提供具体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无法进行下一步处理,请您尽快与我局联系。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希望街2号社保局102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6-2351629

                                                                                                                                                广安市广安区社会保险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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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查该公司所有员工,是否按规定。
局长,怎么就查不下去了

发表于 2022-8-2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局不会办案

 楼主| 发表于 2022-9-3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深有同感!
      还有一些该单位工作员编造天大谎言借口推托依法办理社保和补发工资的依据。在朋友处视情况分别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22-9-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东西一目了然。

有的东西一目了然。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9-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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