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培训退费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涉事培训机构退还包含赠送课程在内的所有剩余课程的费用。 案情回顾:培训机构突然倒闭,剩余课程退费难 2021年6月14日,市民王某某为其子在四川某教育公司购买了正课68课时英语、数学一对一辅导课程,单价260元,总价17680元。教育公司承诺,正课上完后赠送10课时。双方签订了教育辅导协议及赠课协议。 当年9月16日,教育公司宣布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并表示无力退费。而截至倒闭之日,王某某之子仅上了17.5课时,尚有60.5课时未消费,共计未消费金额13713元。王某某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后,遂向高新法院起诉教育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学费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单方违约,剩余课程均要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公司单方停止经营,构成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正课上完后赠送协议才生效”等类似约定的适用前提是接受培训一方违约。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育培训机构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学费13713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赠课不予退费”属于格式合同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此类纠纷中“赠课不予退费”等类似条款一般系培训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培训机构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家长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家长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培训机构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在理解上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应限于接受培训一方违约。在因培训机构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法官表示,该裁判规则对妥善化解教培行业退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对健身、美容、美发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同类退费纠纷亦具有参考价值。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