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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成都公共场所不得单独使用外语标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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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7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16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公共场所标示名称、提供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此外,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同时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的译写规范,以及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聘请专业的语言翻译机构为其外语标识的译写提供专业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外语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含有歧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序良俗的。
  单独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人开放、供不特定人使用的场所。该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记。
  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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